入山許可證(英語:Mountain permits)簡稱入山證,為台灣根據中華民國法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由人民提出申請,而由政府機關核發之文件。文件上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入山事由、停留期間、前往地點、證明單位(人員)等相關事項。
法源依據[编辑]
-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1]: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章
-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申請方式[编辑]
- 網路辦理:遞件手續須於入山之日前7日至30日內提出(7日以上連續假日須於放假前1上班日中午12時前提出),餘概不受理。
- 臨櫃辦理:至內政部警政署或轄內有山地管制區之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小隊申請辦理。可隨到隨辦。
- 郵寄辦理。
不需入山許可證之地區[编辑]
某些山地管制區已由政府機關公告,進入不需申請入山許可證,如:新竹縣五峰鄉[2]、新竹縣尖石鄉[3][4]等山地管制區。
參考資料[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