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山许可证(英语:Mountain permits)简称入山证,为台湾根据中华民国法律《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由人民提出申请,而由政府机关核发之文件。文件上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入山事由、停留期间、前往地点、证明单位(人员)等相关事项。
法源依据[编辑]
- 《国家安全法》第五条[1]:确保海防及军事设施安全,并维护山地治安,得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划为管制区,并公告之。人民入出前项管制区,应向该管机关申请许可。
- 《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四章
- 《人民入出台湾地区山地管制区作业规定》
申请方式[编辑]
- 网络办理:递件手续须于入山之日前7日至30日内提出(7日以上连续假日须于放假前1上班日中午12时前提出),余概不受理。
- 临柜办理:至内政部警政署或辖内有山地管制区之县警察局、分局、分驻(派出)所或国家公园警察大队、小队申请办理。可随到随办。
- 邮寄办理。
不需入山许可证之地区[编辑]
某些山地管制区已由政府机关公告,进入不需申请入山许可证,如:新竹县五峰乡[2]、新竹县尖石乡[3][4]等山地管制区。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