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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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沒有單一體系的地方政府。英國是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所組成的憲政國家,每個構成國都有各自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

英格蘭[編輯]

英格蘭的地方政府大致分為三個層級:民政教區、地方當局和區域當局。英格蘭的每個地方至少由一個地方當局管理,而教區議會和區域當局並非無處不在。此外,還有31名警察及犯罪事務專員、4名警察消防及犯罪專員,以及10個具有地方政府職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英格蘭並無一套統一的地方政府架構,而最後一次全面改革已經追溯到1974年。

英格蘭郡和單一政區

教區議會[編輯]

教區議會是地方政府的最低層級的議會,主要存在於農村和較小的城鎮地區。教區議會的職責有限,通常只包括提供和維護公共空間和設施。

地方當局[編輯]

現時英格蘭共有317個地方當局,主要有五種類型:32個倫敦自治市議會、36個都會自治市議會、21個非都市郡議會、164個非都市區議會,以及58個單一管理局

某些地區有郡議會負責整個的職務,區域則由(次一級的)議會負責其他服務,這些議會由分別的選舉產生。某些區域有一級的地方組織,被授予單一管理區的稱號。郡的議會被稱為「某郡議會」,而區的議會視這個區域的地位稱為「區議會」、「鎮議會」或「市議會」。「單一政區」可以被稱為郡議會、都會區議會、鎮議會、市議會、區議會,或就是「議會」。這些稱呼並不改變這些區域的角色或權限。

地方當局負責如教育康樂規劃申請垃圾收集廢物處理等公共服務。在兩級地方政府的地區內,會由非都市郡議會和兩個或更多的非都市區議會共同承擔這些服務的責任。在單一級地方政府地區,單一管理局、倫敦自治市或都市自治市會提供所有服務。

倫敦市和錫利群島擁有獨特的行政體制。

區域當局[編輯]

目前英格蘭已有十個聯合管理局,而英國政府有計劃建立更多區域當局。

大倫敦政府是大倫敦的區域當局,亦是首個成立的區域當局,負責運輸、警務、消防和救援、開發和策略規劃。該府有一名民選的倫敦市長領導,並接受倫敦議會監察。

聯合管理局則是一種法定機構,允許兩個或更多的地方當局自願合併責任,並與英國政府就其覆蓋區域達成權力下放協議,賦予其超出典型地方當局的權力。聯合管理局會由一名民選市長領導,並與該局覆蓋的地方議會領袖共同作出決策。倫敦自治市、都市自治市和某些單一管理局會與區域當局合作,以共同分擔不同的公共服務。

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編輯]

它們各自採取單一管理區的模式,意謂著單一層級的地方政府。有32個蘇格蘭選舉區、22個威爾斯郡或鎮、以及26個北愛爾蘭區

在區域層面,一個區被劃分成幾個民政教區威爾斯蘇格蘭民政教區被稱呼為社區。它們被統稱為地方議會

郡議會和郡議員[編輯]

議會擁有歷史上行政、立法不分割的傳統,被界定歸於議會本身,通常由議會的委員會或次委員會行使。

選舉列表[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