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政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国没有单一体系的地方政府。英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所组成的宪政国家,每个构成国都有各自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

英格兰[编辑]

英格兰的地方政府大致分为三个层级:民政教区、地方当局和区域当局。英格兰的每个地方至少由一个地方当局管理,而教区议会和区域当局并非无处不在。此外,还有31名警察及犯罪事务专员、4名警察消防及犯罪专员,以及10个具有地方政府职责的国家公园管理局。英格兰并无一套统一的地方政府架构,而最后一次全面改革已经追溯到1974年。

英格兰郡和单一政区

教区议会[编辑]

教区议会是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级的议会,主要存在于农村和较小的城镇地区。教区议会的职责有限,通常只包括提供和维护公共空间和设施。

地方当局[编辑]

现时英格兰共有317个地方当局,主要有五种类型:32个伦敦自治市议会、36个都会自治市议会、21个非都市郡议会、164个非都市区议会,以及58个单一管理局

某些地区有郡议会负责整个的职务,区域则由(次一级的)议会负责其他服务,这些议会由分别的选举产生。某些区域有一级的地方组织,被授予单一管理区的称号。郡的议会被称为“某郡议会”,而区的议会视这个区域的地位称为“区议会”、“镇议会”或“市议会”。“单一政区”可以被称为郡议会、都会区议会、镇议会、市议会、区议会,或就是“议会”。这些称呼并不改变这些区域的角色或权限。

地方当局负责如教育康乐规划申请垃圾收集废物处理等公共服务。在两级地方政府的地区内,会由非都市郡议会和两个或更多的非都市区议会共同承担这些服务的责任。在单一级地方政府地区,单一管理局、伦敦自治市或都市自治市会提供所有服务。

伦敦市和锡利群岛拥有独特的行政体制。

区域当局[编辑]

目前英格兰已有十个联合管理局,而英国政府有计划建立更多区域当局。

大伦敦政府是大伦敦的区域当局,亦是首个成立的区域当局,负责运输、警务、消防和救援、开发和策略规划。该府有一名民选的伦敦市长领导,并接受伦敦议会监察。

联合管理局则是一种法定机构,允许两个或更多的地方当局自愿合并责任,并与英国政府就其覆盖区域达成权力下放协议,赋予其超出典型地方当局的权力。联合管理局会由一名民选市长领导,并与该局覆盖的地方议会领袖共同作出决策。伦敦自治市、都市自治市和某些单一管理局会与区域当局合作,以共同分担不同的公共服务。

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编辑]

它们各自采取单一管理区的模式,意谓著单一层级的地方政府。有32个苏格兰选举区、22个威尔士郡或镇、以及26个北爱尔兰区

在区域层面,一个区被划分成几个民政教区威尔士苏格兰民政教区被称呼为社区。它们被统称为地方议会

郡议会和郡议员[编辑]

议会拥有历史上行政、立法不分割的传统,被界定归于议会本身,通常由议会的委员会或次委员会行使。

选举列表[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