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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周泓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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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周泓旭事件[編輯]

與李明哲事件相同,應使用事件為宜。Keeddy留言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0 (UTC)[回覆]

與李明哲事件擁有諸多相似點和關聯性,應改稱為「事件」。「案」的稱呼,常用於已定性的事件。--不方便透露姓名留言2019年8月2日 (五) 02:24 (UTC)[回覆]

缺少中國大陸方面說法[編輯]

建議補充中國大陸方面的說法。Keeddy留言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1 (UTC)[回覆]

可以參考:http://taiwan.huanqiu.com/article/2019-03/14628594.html 以及 http://opinion.haiwainet.cn/n/2017/0313/c353596-30790050.htmlNiobium041留言2019年3月29日 (五) 05:4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