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承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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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承詔

大明浙江左布政使
籍貫 常州府武進縣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聖臣,號鳴兼
出生 己卯六月初一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梅氏
出身
  • 萬曆三十一年癸卯科舉人
  • 萬曆三十五年丁未科同進士出身

董承詔(1579年—?),字綸宰聖臣,號鳴兼[1]南直隸常州府武進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進士,初授中書舍人。擢兵部職方司主事,歴升武選司員外郎[2],薦用杜林劉綖,凡郡縣練兵武職條改欽依,武職之有欽依自此始。時朝議方急兵,言兵者日進,有方道人妄言有翼解飛,科臣請姑試觀,承詔廷諍曰:是妖可斬也!坐訐激罷官[3]。已而妖竟無驗,上悟,天啟四年復起浙江布政司參政。歴升按察使[4]、布政使[5]。浙大藩,多積逋,承詔會計無遺。比入覲,以忤當國,將致辟,上顧御屏有親書董某姓名,為之動容,著致仕。居家孝友,分子產與猶子同[6]

家族[編輯]

曾祖董蓀。祖父董祖林。父董徵桂。母趙氏。慈侍下。從兄董用威(貢士)。

參考文獻[編輯]

  1. ^ 《萬曆三十五年丁未科進士履歷便覽》:董承詔,鳴兼,詩三房,己卯六月初一日生,武進人,癸卯鄉試一百九名,會試九十六名,三甲一名,刑部政,丁未六月授中書,辛亥丁憂,癸丑補原職,乙卯廣西主考,丁巳升兵部員外,辛酉升郎中,管廠庫,壬戌升職方司,本年養病。甲子起浙江參政,丙寅升按察使,本年升右布政,照舊管事,升本右布政,升左布政,辛未考察。曾祖蓀;祖林;父徵桂。
  2. ^ 萬歷四十六年十月,差兵部武選司員外董承詔解銀二十萬犒賞遼左主客將士。
  3. ^ 天啟二年八月,御史江日彩參總兵張士顯妒能說謊,復參兵部職方司主事董承詔違旨寢咨。 上俱不問。先是懸榜都門,募能滅奴者,不愛通候之賞。有金華道人劉鎮華揭榜求效,日彩以聞。 上命兵部試之,鎮華在總兵張士顯營下借兵二千操演陣法,士顯出其不意,分伏數千人四面沖之,或陷或傷,或披靡,而鎮華之二千人毫無所損,士顯因投揭指為妖法,而禁士卒不得赴操。於是兵科左給事中朱童蒙與日彩共參士顯不識陣法,反誣為妖法,妒賢嫉能,不可為大將。 上謂劉鎮華陣法已試,著該部咨送山海總兵江應詔處,仍議加秩銜。張士顯用心練兵,不必苛求。既而兵部久不發咨,鎮華復辭秩請敕。 上命遵前旨赴山海,聽督師輔臣酌用。日彩復代為請兵,有旨:該部議奏兵部既不發咨,又不議奏,鎮華以久候不用,投揭而去。日彩疏言 皇上懸榜招士,惟恐不來,而該部故抑之,使長郁而去。夫魏不用孫臏而為齊用,楚不用淮陰而為漢用。今鎮華即不為人用,然國家已不得國士之用矣。且前此白丁市棍未經試驗者,取部咨若寄,何獨於已試之鎮華而靳之,在職方用人之法,或別有所為而後用,又或別有所為而不用。臣且未深求,惟是煌煌明旨,至於四五,一概置若罔聞。皇上試一詰問,不知何以自解。久之,職方司郎中董承詔奉旨回奏,具疏引咎,且言鎮華未可深信,命承詔照舊供職。
  4. ^ 天啟六年二月,升浙江參政董承詔為浙江按察使管寧紹道。
  5. ^ 天啟六年十二月,加浙江按察司按察使分守寧紹道董承詔為本省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6. ^ 《武進縣志》
  • 《常州府志》
  • 《江南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