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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06年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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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7日

2004年11月9日

  • 台北海洋馆我只是从基本面来介绍它的内容,使读者有基本的认识,这其中并不涉及商业利益,若说它像一本旅游手册,对‘台北海洋馆’来说,它的确是一个好的旅游景点,所以用此种方式来叙述适为恰当,请管理员允许让我加入它,谢谢。--廖荣裕
    • 无论从文章结构、遣词造句,还是具体内容来看,您的这一篇都更像是个广告,而非百科条目。像门票具体情况、会员制度、详尽的联系方式和交通情况,以及最后的责任使命以及您的署名等,无一不透出一股浓郁的“广告宣传”味。--hunry 14:37 2004年11月9日 (UTC)
      • 可以参照大英博物馆格式修改。--肉丝跑蛋 14:39 2004年11月9日 (UTC)
      • 感谢廖兄参与编写维基的工作,建议你还是多参考别人的作品,老实说看到你在文章最后还署名,我差一点笑了出来,在维基百科你恐怕是第一个这样做的人。Nuker 17:55 2004年11月10日 (UTC)

2004年12月8日

  • 老化箱 怎么就算广告啊,是不是除了发表关于文化遗产和地理说明的的外,都算广告?还是因为老化箱文章里QUV???
  • 如果说和产品沾边的都算广告,那还弄什么百科全书,里面连一些人类科学使用的设备都不做说明???弄到最后,所谓的百科学全书就是地理,文化遗产,技术术语的介绍???
需要介绍老化箱,但是在文章中充满了对QUV的赞誉之词,而且还有链到公司网站的链接,不算广告又算什么?--用心阁 01:31 2004年12月8日 (UTC)
  • 说对QUV充满赞美之词,可以修改,指向公司怎么了,我从那里了解的关于老化箱的知识,我不发,谁知道老化箱是什么?

但收录的关于IBM的怎么说?那个就不算做广告了?难到就因为是蓝色巨人牌子大?那里也有指向公司的连接,还是明目张胆的,那怎么不算?

IBM是一家对于全人类的经济、文化乃至政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公司,你说他值不值得被放在百科全书里面?我认为百科全书里面收录的应该是被大多数人都感兴趣的东西。 --Puhongyi 09:40 2005年4月24日 (UTC)

2005年9月4日

  • Find-a-Drug - 原因该条目作者为碧城仙涉嫌被侵权的文章中国分布式计算论坛中用户名为碧城仙的作者发表的,该作者也在该论坛上发表了对条目被删除不满的帖子],因此建议恢复该条目。--用心阁(对话页) 12:35 2005年9月4日 (UTC)
    • 我鄙视碧城仙这种人。--学习第一|有事找我:P 12:51 2005年9月4日 (UTC)
    • 鄙视归鄙视,维基的政策还是要执行。他不懂得和其他维基人沟通,不懂得如何在维基申诉,这也不能怪他。所以还是该恢复。--地球发动机☞☏) 08:01 2005年9月25日 (UTC)
      • 问题是作者并没有确定该文章的版权属性,是Copyright公有领域还是GFDL没有说明,恢复了也只能是继续贴上怀疑侵权的模版,并等待原作者的授权或者再次被删除。而且我记得他曾说过“从今往后,再不上这种由"同性恋者"做管理员的网站了...........”我担心他不会再来了。--学习第一|有事找我:P 09:21 2005年9月25日 (UTC)
        • 算了,该条目也不见得有多大价值,多一条不多,少一条也不少。人各有志,不愿意来的,谁也不能强迫,对吧?--地球发动机☞☏) 09:35 2005年9月25日 (UTC)
        • 如果他真的从此不再来,那是否可以根据他不愿意文章被删除的态度认定他允许维基使用文章呢(即:此文章有版权,但作者允许中文维基使用,或Copyright)?我不是针对某个人,是希望形成一种惯例。--地球发动机☞☏) 09:58 2005年9月25日 (UTC)
          • 善意假定恐怕不能适用于一篇条目文章,不然的话任何一篇没有授权的文章贴到Wiki都可以合理保留了。像User:陈少举那样有一个版权声明无疑是最稳妥的。--学习第一|有事找我:P 11:36 2005年9月25日 (UTC)
  • 既然都已经删了,还做这么多的讨论干什么?内部讨论是无益的,外部交流才是合理解决之道。我很清楚贵站的版权协定,但是贵站的文本编辑功能很不好用,贵站倒是可以在投票页面搞一次民意调查,看是 HTML 和 UBB 标签好用,还是贵站的标签语法好用。因为不好用,我才会先拷贝了本人自己以前写的几段文字,然后边修改边保存,我很清楚你们这边转载的文字内容都必须要修改成为与原版本不同的条例,而且我也正在修改中,贵站删除条目的时间和方式应该改进,在时间上,应该在编辑者在编辑完成之后通过对话页给予提醒,然后再删除;在方式上,应该在条目上添加该条目内容可能侵权的说明,然后设定一段时间等待原编辑人做版权声明,如果超过时间原编辑人未做版权声明,再删不迟。另外,贵站的页面设置等等并不利于申诉或者沟通,所以贵站应该在人性化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利于更多的人参与百科全书的建设,以利于全球编辑者大家庭的友好沟通。相信没有人是故意跑过来搞你们破坏,砸你们场子的,所以贵站的确有必要在工作人员交流区内禁止一些可能伤害编辑者的言论,我在其他页面看到,贵站指斥了一部分人为小白,鄙视了很多人,推定了一些人为捣蛋分子,这些都是于贵站的发展毫无益处的,甚至是有害的,望贵站管理层思之慎之。对前面我对贵站管理员表示出的不满,我谨在此表示歉意。前面有人说“该条目也不见得有多大价值,多一条不多,少一条也不少。”,如果这个人是管理员,那他的话将代表整个中文维基的立场,如果这是中文维基的立场,我想贵站会因此失去大量的志愿编辑参与者。User:Refrain能够特地到中国分布式计算论坛来于本人沟通,本人很是佩服他工作的责任感。我们两个站点都是推广公益性事业的,可以算是同行。我想,我以后还会在贵站添加更多的关于网络公益性协同计算的各个项目的介绍性文字,前面说了些气话,各位不要往心里去,贵站的版权协定我会再做仔细研读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贵站经常删除一些与分布式计算项目有关的条目里的某些链接,我在和User:Refrain交流过程中提到过,不知道是为什么,而做这些链接并不违反你们的什么协议。--User:碧城仙 19:00 2005年9月28日
  • 补充一下,贵站的语法规则真的不好用,就我刚才发前面的一段话,也编辑了不下三次了,总存在显示上的一些问题。对Find-a-Drug被删的版本,删了就删了,不必恢复了,我保留我在中国分布式计算论坛里发的所有文字的版权,至于这边的文字内容,可以再做编辑,以使之与中国分布式计算论坛里的文字有较大的改动。--User:碧城仙 19:08 2005年9月28日
对于碧城仙的看法有一点必须澄清:在维基百科,人人都是管理者,并没有所谓的管理阶层或是领导阶层,因此每个使用者,包括管理员、行政员、总干事等等的言论都只能代表其个人,而不能代表维基百科的立场。维基百科的政策都是共同协商出来的,因此请不要把管理员视为政策制定者,即便对于已有的政策,在经过充分讨论及协商之后也可以修改。请碧城仙网友明察。谨此。--Theodoranian|虎儿 (talk) 14:03 2005年9月28日 (UTC)

2005年9月26日

2005年9月29日

  • 吴语拉丁化方案:被删的理由是“怀疑侵犯著作权”。其实该条目内容全部取自上海话吴语,即早已确认。其中三分之二的内容(北部吴语拼音和吴语通用拼音)已在吴语恢复,亦无争议。--砇玟旼 03:55 2005年9月29日 (UTC)
    • 已被恢复--Wing 06:03 2005年10月5日 (UTC)

2005年10月13日

藤木直人 之前我编辑的该条目被管理员WING删除,原本以为是格式不符合规定或是被怀疑为FAN所编辑的条目,带有个人色彩。但是今天我偶然间发现日本版的维基里有关藤木直人的叙述比我的更为详细!为了支持我的说法,我特别复制了该地址:[1]

请问为什么同样是维基百科,同样的条目,日本版就可以这样详细的介绍,而中文版就不可以?你们不都是维基的管理员吗?日本人做日文版的介绍给日本人看,我做中文版的介绍给中国人看,这不可以吗?知识是没有国界的!何况维基百科是自由的百科全书,应该涵盖万事万物的,难道就因为我编辑的条目是有关演员的就不该详细的介绍吗?维基就仅满足于笼统地介绍就好了?

我要求恢复该条目!

以上,请予答复!

Wing删除这个条目的原因是“不知所云”。我看了这个条目,主要是介绍过于简略,像是明星档案,而非完整的人物介绍。对于维基来说,这种并非广为人知的电影明星一定要编辑非常详细才行,比如有位用户建了李·斯通这个条目,不去查英文资料你知道他是谁吗。你可以重新建立这个条目,如果够详细的话,我想不会被删的。--Douglasfrankfort Usertalk 14:12 2005年10月13日 (UTC)
首先,进行投票或讨论都请记得要签名。第二,当初确实这个条目写得让人不知所云,经过您改写之后却未至相应投票删除页面告知已经改写,而且您加入许多资料,也没有把它们给译为中文。我先恢复这个条目,请你在尽快把它给译为中文,并依照维基百科关于人物传记的格式进行整理,也请你日后写条目时加以注意。--Theodoranian|虎儿 (talk) 14:21 2005年10月13日 (UTC)


谢谢虎儿的提示!我已经重新进行过编辑了。原来被删除的原因是写的像明星档案,我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了,以后会改进的!在维基我还是个新人,还有很多东西不懂,不过今后我会多学习的!希望以后成为成熟的维基编写人!

--lulu 04:36:57 2005年10月16日 (UTC)

2005年10月30日

Hi 维基管理员,

我是“四维论”条目的原创者李白露。我希望能进入该条目继续进行编辑,请告诉我如何做。谢谢!- -- 154.20.171.123

您必须放弃 "保留所有权利"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并允许他人修改才可提交到维基百科, 请参见Wikipedia:简明版权信息 - Moses


2006年3月14日

wing你好我想问下 大义宁廷尉 两个条目怎么侵犯了版权呢!我只是根据在网络上收集的资料进行编写应该没侵犯吧!

(○)保留

这个条目目前还在投票中,还未删除,请到删除投票列表去投票。--ffaarr (talk) 08:43 2006年4月19日 (UTC)
已经变成红字了。--地球发动机〠✆ - ✉✍) 05:13 2006年4月28日 (UTC)

这个请求还有效么?否则应关闭。该请求没有给具理由,条目是经vfd删除。— fdcn  talk  2006年05月8日06:53 (UTC+8 14:53)

  • 中国即将崩溃-我问一下删除的理由,真的有这本书啊
  • 原力-未经投票就删除
  • 岭南大学红灰龙狮国术队-删除原因是知名度不足。在香港大学界的知名度也不低,多次在校外及校内作收费的及义务的表演,而且多次于屯门狮艺及功夫群英会获奖,地位备受认同。而其师傅李飞表,更是香港中国国术总会名誉会长及副主席,实力与知名度不容置疑。论知名度方面,每年其队员都会有一至两次参与李师傅于香港无线电视的表演,获得出镜机会。该队队员亦曾获香港经济日报有关女生学功夫的专访。

关于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Ellery删除的问题,申请恢复!

Ellery乱删除本人所创立的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 其随便一句我违反著作权法就乱删?我要向wiki提出抗议! 根据台湾著作权法 (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大法官解释属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范,无著作权可言,我引用的亦为事实部分,而且本人是描述法规变动过程,以事实为删文依据,那每则新闻报导都只有一个人能写了,懂了吗?

我所贴的文亦是中立性质的,如果wiki与任何人要以著作权法删文,至少该多参考一些专业见解,请有空的人到著作权笔记一览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末端也有相关标示! blackjack 08:15 2006年5月19日 (UTC)blackjack

  • 提请删除和被删除是两回事,相关问题请至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作讨论。另外口气请和缓点,Ellery不是没事找你麻烦,一切说清楚比发脾气有效。--阿儒 | 这里泡茶 11:06 2006年5月19日 (UTC)
我在侵权投票页面说明并把页面恢复了,在这里每天都有侵权的文章,检查的工作很繁复,加上引用大法官解释的情况很少见,所以希望你能体谅。此外,其实该条目并没有被删除,只是提除有“侵权的嫌疑”,因此暂时隐藏内容,之后还会有七天的时间在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讨论之后才会正式删除,这机置就是要防止误删。一般是如果真的删除以后才在这个恢复条目投票页面投论。

另外,三七五减租已经有条目,所以应该将这个条目的内容整合作合并。--ffaarr (talk) 11:52 2006年5月19日 (UTC)

请管理员列举删除理由,我的这些条目虽短,但似乎还构不成小小条目,更何况还没有到该删除的日期,就算小小条目也要一个月吧。Ksyrie 04:33 2006年5月10日 (UTC)

已经恢复了,请扩充内容。--Jusjih 15:28 2006年5月17日 (UTC)

关于条目Share被编辑User:Shizhao恢复的问题,申请恢复!

因为本人使用Share的经验相对来说比较丰富(时间>1.5年), 所以才敢推翻所有内容而进行重新撰写. 同时对于自己所写的内容有完全的自信. 对于该条目被恢复到之前状态实在有些不能理解,希望能给予一个说法,并恢复到我最后编辑的状态.

重新撰写的理由: 1. 使用Share的经验,包括汉化Share所有的界面文档,帮助文档,自述文档,以及制作用户手册. 2. 在原文中发现一些不妥当的地方,而且原文有部分地方含有错别字. 3. 该条目是对Share相关内容的介绍,所以增加了关于插件的介绍. 4. 外部连接我也亲自去查看,发现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所以我才进行更新. 5. 对于原文的整个结构 排版也觉得不是很整齐,所以才会重新撰写. 6. 重新撰写的内容也是针对原文而进行改写. 7. 所有内容均为自己编写,不存在违权问题. 8. 部分词汇定义不准确,例如255字符串.实际上是255字符的限制.

另外就算有些地方不符合要求 也不用全部回退吧? 规则我已经都看了一遍,并没有说完全改写是禁止的.由于Shizhao的Usertalk无法正常使用(通过代理),所以只好来这里投票. C|0ud 08:19 2006年5月17日 (UTC)

我没有删除过很多内容呀?--百無一用是書生 () 18:12 2006年5月17日 (UTC)
虽然没有删除,但是整个恢复到编辑之前的情况..也就是说我白写了而已,不过现在既然恢复了,还是很感谢...C|0ud 00:41 2006年5月18日 (UTC)


申请恢复Image:Red dream.png

描述摘要

小说<红楼梦>的主要人物关系

来源

wiki人制作

日期

2005.3

作者

张立强

许可
本图像不属于版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公共领域内的资源。这是因为构成本图像的信息全属于公共财产,没有原创作者。
本档案其他版本

图片源文件dia格式


--张立强 03:07 2006年6月6日 (UTC)

请重新上传Image:Red dream.png--Demos(Talk) 13:06 2006年6月6日 (UTC)

魔搜钱柜被Wing删除恢复申请

本人即为魔搜各项服务的编写人员 文中任何图片文字内容也已经过该公司授权使用

并无侵权之实

故申请回复 谢谢

  • 签名都不留,请问谁知道您是哪位,魔搜?而且您说“文中任何图片文字内容也已经过该公司授权使用”,请问您说的“授权”在哪里?个人只看到该公司网站底下声明“本站所有图文 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Alex S.H. Lin (talk) .tw 05:21 2006年6月29日 (UTC)
  • 那请先直接删除页面,待本人提出书面授权后再行编辑
我只是公司的小工讀生,公司冀希公司各項服務能編入維基百科,故本人正進行此項工作
邱煜庭  02-2343-5688#626  公司個人分機
愿意将内容放进维基百科是欢迎,不过要注意维基百科的版权是GFDL,也就是说如果一字不差地把内容放进来(重新编写不在此列),代表原版权人放弃版权所有(也就是不能在网站声明版权所有),而其他人可以在给出出处并同样以GFDL发表的情形下拿这些内容去从事商业用途。--ffaarr (talk) 08:35 2006年6月29日 (UTC)

了解 那烦请删除原本页面 令本人可以重新编辑

要求恢复广福邨隆亨邨

该条目原本已有足够资料,现请求反删除。--Hello World! 10:25 2006年7月16日 (UTC)

关于条目俄狄浦斯情结User:GnuDoyng删除,请求恢复。

User:GnuDoyng似乎没有经过投票就随意将条目俄狄浦斯情结重定向至恋母情结,并删除原俄狄浦斯情结中的文字。该条目是由我创建的,站在中文翻译的立场我更认为俄狄浦斯情结中应当包括恋母情结,而不是反之。因为在心理学的角度讲俄狄浦斯情结现在被泛指恋母、恋父。且能对一个恋父的孩子将你有恋母情结么?即使合并条目是否应当保留原条目内容(虽然不太丰富,不过在添加中),望复议。 --Verrinne 00:53 2006年7月22日 (UTC)

  • 该条目并未整个删除,之前的历史记录还在,请自行回退,谢谢。--Alex S.H. Lin (talk / Contr).tw 21:24 2006年7月22日 (UTC)

关于 中华民国女童军 被删除

所张贴之内容皆是不可更改之条规,而关于历史会重新以自己的话写一遍, 徽章之介绍也是不可更改之条规...

对于这里的规定会有更深的了解... 下次会小心点... Fred.Kuo(签名为Jasonzhuocn补上)

已恢复,删除侵权讨论为7天,若超过7天只能到本页面申请恢复。--Jasonzhuocn...._交流 06:52 2006年7月25日 (UTC)

引入外文版恶搞

根据8月17日的讨论,Shizhao判断将Wikipedia:坏笑话和删除的胡话/○○删除。虽然投票删除的2人比投票保留的1人为多,但是回顾讨论过程,并无针对创建条目最初的动机讨论:就是是否应该按照原页面指示,继续引入“外域采风”,翻译外语版的恶搞。因此,我认为该次讨论结果是无共识,不应该删除。如果应该删除,则应同时删除Wikipedia:坏笑话和删除的胡话“外域采风”一栏,以免鼓励人们翻译引入。-- tonync (talk) 16:54 2006年8月24日 (UTC)

根据学校及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的立案,圣若瑟教区中学分为第一校、第二、三校、第四校、第五校、校本部(第六校)、英文部及夜间部。基于上述因由及各校部有不同的历史;校长为同一人,但以前并非同一人担任校长一职,故要求恢复上述条目。 -- [[user talk:sdee] 2006年8月25日 (UTC)

  • 删除日:10:10 2006年8月10日 by Shizhao

青年狮子会内容是由国际狮子总会中国港澳303区青年狮子区会授权拥
不是用户Thomsonlee 所写来自 http://www.tmleo.orghttp://www.tmleo.org 为国际狮子总会中国港澳303区青年狮子区会下的附属会,所有内容全由国际狮子总会中国港澳303区青年狮子区会授权及公开发放, 并准许于维基发放。 所以此条目绝对没有权版问题--Royhk 15:17 2006年8月3日 (UTC)

请先授权将该文在GFDL协议下发表--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20 2006年12月14日 (UTC)

  • 删除时间:2006年11月20日 09:35
  • 执行删除的维基人:User:Wing

恢复理由:并非无重要性,是一种正在悄然萌发的思潮。且为历史类之请求条目。--左图右史 02:27 2006年11月21日 (UTC)

  • (-)反对,无重要性,而且有原始研究的嫌疑。--用心阁(对话页) 02:02 2006年11月22日 (UTC)
  • (:)回应,首先这个群体在中国大陆被报道肯定是不可能的。其次其固然与社会主流价值不合,但芙蓉姐姐之类又何尝不是?由于鲜少报道,自然就会觉得没有重要性。而原创研究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我又不是热血汉奸,只是把这个现实存在的论坛及群体说明介绍一下,别无它意。我google了一下(中共审查后的),“热血汉奸”共有54600个结果,愤青则有125万个结果。两个数字都不算太少。而且中国愤青满天下,热血汉奸若真能有其数字的5%,人数也不少。--左图右史 06:18 2006年11月22日 (UTC)
  • (-)反对 - 已有媒体使用/引用“愤青”,但尚未见有媒体使用/引用“热血汉奸”。--Mewaqua 15:58 2006年11月22日 (UTC)
  • (:)回应,热血汉奸的言行的确是太过火了些,而且其与中共政策背道而驰,在中国大陆被报道简直无法想象。而愤青、芙蓉姐姐之类的也难以登上如CCTV这类大媒体,但好在一个与政治无关,一个符合中共的政策且实际上有中共的暗地支持,因此被一些不是太大的媒体报道也属意料之中。不能因为说媒体不报道就不说,那样的话所有的中共丑闻(如太石村)都没有被中国主要媒体报道,那么就不写了?--左图右史 02:01 2006年11月23日 (UTC)
  • (-)反对,媒体不单指大陆传媒,大陆“愤青”文化在香港电台节目曾有讨论过,亦可见于香港媒体与bbs和维基互助客栈等对话中,但我却没听过看过有人说热血汉奸芙蓉姐姐没听说过,但那条目感觉是人物介绍,有点像巴士阿叔,性质上不相同。--Onsf 17:12 2006年11月25日 (UTC)
  • (-)反对,没人可以证实持这种言论的为中国人,所以热血汉奸名不符实Ksyrie

请恢复72.52.66.10 2007年12月3日 (一) 09:13 (UTC)谢谢——————qsl 热血汉奸,很酷~~~虽然不欣赏热血的本质,但汉奸的精神值得赞许~~~

  • 删除时间:2006年11月
  • 执行删除的维基人:User:louer

恢复理由: 他们利用假民主,我怀疑他们都是中共派来的特务。所以他们都投票支持。删除也罢,但是他们却没有把条目里面的内容合并到另外一个类似的条目。里面很多敏感词汇及人物完全没有加入到另外一个类似条目。我怀疑他们就是不想让别人知道中共的敏感词汇及人物名单到底有多少。

  • 删除时间:2006年11月
  • 执行删除的维基人:不知道

恢复理由: 肯定是中共特务所为。本来就存在的条目,因为他们不喜欢就删除。违反中立和自由的原则。

经查这个条目没有存在过。--ffaarr (talk) 07:17 2006年12月19日 (UTC)
  • 删除时间:2006年11月
  • 执行删除的维基人:不知道

恢复理由: 根本就是那些中共特务乱搞。不想让世界知道事实真相。

这条目已恢复,当初是因为后来的版本有侵权,而误把前面的版本也删了。--ffaarr (talk) 07
16 2006年12月19日 (UTC)
  • 删除时间:2006年12月19日 20:29
  • 执行删除的维基人:WING

恢复理由--PandaWAPS 11:06 2006年12月25日 (UTC) The Official name of Norad is 北美防空司令部 instead of 北美空防司令部 So should be redirect from 北美防空司令部 to 北美防空司令部

  • 删除时间:2006年12月19日 12:49 (UTC)
  • 执行删除的维基人:笨笨的小B | 20巷

原作者提出快速删除,但其原因不被某些维基人同意,请求重新恢复。--笨笨的小B | 20巷 12:51 2007年1月10日 (UTC)

  • 要求恢复。--Paparazzi(追访) 13:07 2007年1月10日 (UTC)
  • 反对回复,本条目有可能对《日本的汉字》一书造成侵权。--桃子娃 & Neversay(闲聊) 13:28 2007年1月10日 (UTC)
  • 同上,要求恢复!删除原因是什么?!此乃不明删除。Stewart~恶龙 15:04 2007年1月10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