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Alexchris/Sandbox3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违约金为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注 1]对债权人预先约定支付一定金额或为金钱以外之袷付。违约金之性质,系依契约而定,并无一定之金额'通常是作为未来损害贝, 之金额-依民法第250条:“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除当事 人另了定外,视为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赏总额。其约定如债务人不于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即须支付违约金者'债权人除得请求履行债务者,违约金视为因不于适当时期或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所生损害之赚总额。”


绝对权为可对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权利,绝对权的效力能对抗不特定的一般人,和相对权仅能向特定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不同,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格权无体财产权等皆属之[1]

相对权为能请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并可请求该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2],和能对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绝对权不同,又称对人权。而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3]



注释[编辑]

  1. ^ 此处所指的债务人包括给付标的及价金之双方当事人,并非狭义仅指负给付标的义务之债务人

参考文献[编辑]

  1. ^ 页33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2.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10年4月,页92
  3. ^ 页33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