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古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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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根据中华民国《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古迹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古迹(一级古迹)、直辖市古迹(二级古迹)及县市级古迹(三级古迹),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后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以上说明疑有误。目前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中,确实有将古迹分为“国家古迹”、“直辖市古迹”及“县市级古迹”三种,但并无“国家古迹 = 一级古迹;直辖市古迹 = 二级古迹;县市级古迹 = 三级古迹”这样的规定或说法。  事实上1997年以后指定的古迹,已无一、二、三级这样的分法或名号,只有“国定古迹”、“市定古迹”(直辖市或省辖市皆可称之)、“县定古迹”之称谓。1997年之前指定者,依新法,原一级、二级古迹皆改属“国定古迹”或“国家古迹”而已无一、二级之分,原三级古迹则依所属县市改隶为“直辖市古迹”或“县市级古迹”,一般称谓则改称“市定古迹”或“县定古迹”,也已无三级古迹之称;但因部分县市并未完全依新法修改旧有古迹现场周边的说明标示等(文建会并未强制),以致目前仍常可于古迹现场看到旧有“一、二、三级古迹”之标示,但新法中确实并无一、二、三级古迹这种分类法。

参考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 [1] 重点在第十四条 211.75.133.164 (留言) 2009年1月19日 (一) 07:39 (UTC)阿浪[回复]

(:)回应:条目内容已更正,模板部分后续再处理。-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02 (UTC)[回复]
感谢Kolyma的关注,不过请K兄对古迹分类法的做法稍微斟酌一下,现下实务上,一二三级分级做法仍相当普遍,您可以用搜索引擎查一下‘三级古迹’关键字,就可以知道这种情形。事实上民国九十年修订的“古迹委托管理维护办法”仍有等级划分(如条文第三条:国定、第一级及第二级公有古迹,得由中央古迹主管机关授权古迹管理使用机关办理委托管理维护事项;无管理使用机关者,得授权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之。),请K君明察。--Winertai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54 (UTC)[回复]
既然如此,建议以新制为主,加注旧制,作为权宜之计。-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17 (UTC)[回复]

安平古堡年代

本文写1640年,在安平古堡中记的是1624年。

台南观光(官网)介绍的是163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