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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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都制,是指一个国家设置两个以上的首都的制度。拥有广阔的领土的国家很多采用复都制,拥有两个首都的常被称为“两都制”或“两京制”。(相对的,只设一个都城的叫做“单都制”)。另外,也包括把首都功能分别发放到多个城市的制度。关于现代意义上的复都制,请参考首都#特殊情况。
在中央集权国家的复都制,皇帝常驻的京或都常被称为“上京”、“上都”、“皇都”、“京师”、“正都”等,其他的都叫“陪都”。但是,“陪都”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中并不存在,无对应的西方词汇,此为东方特有的概念(陪都制)。日本历史上所说的难波迁都等,正确的解释是天皇的陪都巡守或是皇都升格,与迁都不同[1]。
当皇帝在行在而不在正都时,国政由其他人代理,在权限限制的基础上由太子代理被称为“太子监国制”,由信赖的大臣代理被称为“留守官制”。
罗马帝国的复都制[编辑]
公元3世纪后半叶,罗马帝国由正帝和副帝分治,戴克里先皇帝的时代,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两人为正帝、两人为副帝的四帝共治制因此出现。这四个首都是尼科米底亚(今伊兹密特)、色米姆、梅蒂奥拉努(今米兰)、奥古斯塔·温德利科伦,罗马因此失去了它的首都机能,只是名义上的帝国的首都。此后,西方正帝君士坦丁一世将帝国统一,在东都建立新的首都君士坦丁堡。
395年,东帝狄奥多西一世(西帝为形式上的次子霍诺里乌斯)死后,长子阿卡狄奥斯为东帝,他将都城设置在东方的君士坦丁堡与西方的梅蒂奥拉努(后迁都至拉文纳)。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东西分治的现象已经较为明显,当时常使用“西边的皇帝”、“西边的领土”这样的称呼,而不使用“西罗马帝国”。
中国的复都制[编辑]
中国由秦朝至唐朝在中原地方建立的大一统的皇朝近一千二百多年间,长安与洛阳长期交互成为首都,洛阳更随着朝代更替,多次成为首都或东都,五代后迁至开封,直至北宋灭亡为止。南宋定杭州为行在,建康改为留都。
明朝在永乐帝后,将顺天府(北京)及应天府(南京)皆立为首都,其中南京在明太祖时期为京师,永乐迁都后改以北京为京师,但南京仍做为留都,维持首都的地位。
- 后汉
- 东京开封府
- 西京河南府
- 后周
- 东京开封府
- 西京河南府
现代的复都制[编辑]
现代符合复都制的国家主要有南非 (行政首都比勒陀利亚、立法首都开普敦、司法首都布隆方丹)、马来西亚(国会及皇宫所在地吉隆坡、行政中心及司法机构所在地布城)等。
多首都[编辑]
国家 | 首都 | 详情 |
---|---|---|
贝南 | 波多诺伏 | 法定首都 |
科托努 | 政府所在地 | |
玻利维亚 | 苏克雷 | 法定首都 |
拉巴斯 | 国家行政与立法机构所在地 | |
智利 | 圣地亚哥 | 法定首都 |
瓦尔帕莱索 | 国会所在地 | |
科特迪瓦 | 亚穆苏克罗 | 法定首都 |
阿比让 | 政府所在地 | |
马来西亚 | 吉隆坡 | 法定首都、经济与金融首都、国会所在地 |
布城 | 行政首都、政府及国家司法机构的所在地 | |
荷兰 | 阿姆斯特丹 | 法定首都 |
海牙 | 国家行政与立法机构所在地 | |
韩国 | 世宗 | 行政首都 |
首尔 | 国家行政与立法机构所在地 | |
南非 | 比勒陀利亚 | 行政首都 |
开普敦 | 立法首都 | |
布隆方丹 | 司法首都 | |
斯威士兰 | 姆巴巴纳 | 行政首都 |
洛班巴 | 立法首都、皇宫所在地 | |
坦桑尼亚 | 多多马 | 法定首都 |
达累斯萨拉姆 | 政府所在地 | |
西撒拉威 | 阿尤恩 | 宣称的首都 |
提法里提 | 事实上的首都 | |
布隆迪 | 基特加 | 法定首都 |
布琼布拉 | 很多政府机关所在地 | |
也门 | 萨那 | 法定首都 |
亚丁 | 临时首都、很多政府机关所在地 |
脚注[编辑]
- ^ 744年(天平16年)、圣武天皇が恭仁京を离れて难波に行幸し、一时难波を皇都と定めたが、これも陪都から皇都への升格で都を移したのではなかった。翌年の平城京への还幸によって再び陪都に戻った。法制史学者の泷川政次郎は、“従来の日本史では、迁都ということが多すぎる”と指摘している。(‘京制并に都城制の研究’)
関连文献[编辑]
- 岸俊男 《日本古代宫都の研究》 岩波书店,1988年。
- 喜田贞吉 《喜田贞吉著作集5 都城の研究》 平凡社,1979年。
- 泷川政次郎 《京制并に都城制の研究》法制史论丛第二册,角川书店,1967年。
- 角田文卫 《ヨーロッパ古代史论考》 平凡社,1980年。
- 山田邦和 <福原京に関する都城史的考察>《长冈京古文化论丛》2,三星出版,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