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先经该国家局批准立项,考古遗址公园符合若干条件且已初具规模后再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至2022年12月,共有55处遗址公园被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80处列入立项名单[1]。
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于2010年10月9日公布,分别有12项和23项。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于2013年12月18日公布,分别有12项和31项[2]。第三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分别有12项和32项[1]。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分别有19项和32项[3]。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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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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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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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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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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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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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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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斜体项目为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而未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的项目。立项时遗址公园全称为“XX考古遗址公园”,列入正式名单后全称为“XX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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