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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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條目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符合標準而獲列入優良條目。如有需要,請勇於更新頁面如條目不再達標可提出重新評選
條目里程碑
日期事項結果
2013年4月20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2013年7月14日優良條目評選入選
當前狀態:優良條目
基礎條目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屬於維基百科社會科學主題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請勇於更新頁面以及改進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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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題 (獲評優良級中重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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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題 (獲評優良級中重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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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專題 (獲評優良級中重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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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進度[編輯]

基本上是對照英文版詞條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分項來翻譯的。 如果有興趣參與翻譯的編輯,請對照下面的進度表進行翻譯。—Wesley Lee Talk to Me 2011年7月7日 (四) 03:21 (UTC)[回覆]

進度表[編輯]

  1. 引文部分 完成
  2. 內容文本部分 完成
  3. 背景部分 完成
  4. 「確立國教條款」部分 完成
    1. 「確立國教條款」含義部分 完成
  5. 信仰自由部分 完成
  6. 言論自由(該分項無分項引文)
    1. 有關「批評政府」問題完成Kxx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22:39 (UTC)[回覆]
    2. 有關「政治言論」問題(該分項無分項引文)
      1. 匿名言論 完成
      2. 競選資金 完成
      3. 污損國旗 完成,請校閱。Kxx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5:42 (UTC)[回覆]
      4. 言論自由區 完成
    3. 有關「商業言論」問題
    4. 有關「校園言論」問題 完成,求校閱。--海牛歡迎吐槽^^出錯總結2011年7月14日 (四) 08:23 (UTC)[回覆]
    5. 有關「淫穢色情」問題
    6. 有關「毀謗中傷」問題
    7. 有關「藥物的非自願管理」問題 完成
    8. 有關「罪犯出版回憶錄」問題 完成
  7. 出版自由 完成
    1. 出版稅 完成
    2. 內容審查 完成
  8. 集會及請願自由 完成
  9. 結社自由 完成
  10. 國際意義 完成

截止:2011-09-25 14:10:43 (UTC)

優良條目候選[編輯]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法律,提名人:Iflwlou [ M {  2013年4月13日 (六) 14:13 (UTC)[回覆]

投票期:2013年4月13日 (六) 14:13 (UTC) 至 2013年4月20日 (六) 14:13 (UTC)
未能入選:6支持,1反對。--ALIEN留言2013年4月21日 (日) 00:48 (UTC)[回覆]

所謂的評選制度不僅是在打壓編輯的進取心也在侮辱條目本身[編輯]

維基的存在意義不是大家都來參與編輯麼?為什麼有人除了「雞蛋裏挑骨頭」之外卻不肯移步修改下條目的內容呢?如果你覺得條目不夠完美,那請勞動下您的尊手修改下不好麼?何況大家挑剔的只是格式問題,修改下格式不是你們這些評論家最擅長的麼? 原本是計劃將整個美國權利法案全部梳理一遍,現在看來,沒這個必要了。就讓維基評論家們去修改吧。 ——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12 (UTC)[回覆]

加油,別灰心。——User:BlackM03 2013年7月12日 (四) 19:08 (UTC)[回覆]

優良條目候選(第二次)[編輯]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社會科學 - 法律,提名人: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21 (UTC)[回覆]

投票期:2013年7月7日 (日) 16:21 (UTC) 至 2013年7月14日 (日) 16:21 (UTC)
  • (+)支持:提名人票。按照英語詞條重新梳理了中文詞條,內容根據時間發展有所增加,少量偏僻及重要案件附有中文備註。--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21 (UTC)[回覆]
  • (!)意見,我一直把這個條目加在關注頁面中,看到閣下每隔兩天就更新一大段,心裏很佩服。不過我建議閣下看一下條目的talk頁中,上一次提名優良條目究竟是為什麼會落選,目前那些「參見「阿什克羅夫特訴言論自由聯盟案」判決書第240行」這樣的註釋還是沒有改變,從這一點上,已經可以直接判定為來源嚴重缺乏了。具體原因我已經在上一次評選中說明,建議看一下,作進一步修改,目前來說,這個條目還遠不能達到優良條目的標準。--劉嘉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30 (UTC)[回覆]
    • (:)回應由於相應的判決書內容可以直接在FindLaw或Justia網站查到,所以英語詞條並沒有再列入。我這邊手動添加上Justia網站的PDF版判決書吧。——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42 (UTC)[回覆]
      • (:)回應其實很多是找不到的,你看一下我舉的例子,我指的是把案例英文名翻譯成了漢語,並且最致命的是沒有保留後面的US XXX XXX 1XXX的部分,這樣的情況我可以以一個了解法律案例的人來說,和沒有這個註解的效果是完全相同的。--劉嘉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46 (UTC)[回覆]
        • (:)回應事實上有US XXX XXX 1XXX部份的內容是保留的,因為前面提及某個案例的時候已經保留了這部份,剩下再度引用的時候主要是引用到具體的某句話,於是就需要表明是哪段的。——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6:48 (UTC)[回覆]
          • 標明哪段沒有關係,但是每一個都不能省略US XXX XXX 1XXX,而且如果是同一個案例,則要用ref name="XXXX",再分別標出具體位置,現在的註解是不合適的。其實說起來,所有的案例名稱,都應該和所有的參考文獻一樣,不能翻譯,因為這會導致在校對時出現困難,不能夠很好地與參考文獻、案例報告結合起來。而且現在哈佛腳註也與參考文獻混雜在一起,這兩類是應該分開的--劉嘉留言2013年7月10日 (三) 01:43 (UTC)[回覆]
    • (!)意見--這條目是個非常好的主題,樓上的討論,希望能有解決方案。Wetrace留言2013年7月9日 (二) 03:13 (UTC)[回覆]
  • (+)支持:內容充足。--Labstore留言2013年7月9日 (二) 07:40 (UTC)[回覆]
  • (+)支持:這條目是個非常好的主題,推一個。--User:BlackM03 2013年7月9日 (日) 20:08 (UTC)[回覆]
  • (+)支持,完整詳細。--Huandy618留言2013年7月10日 (三) 01:27 (UTC)[回覆]
  • 請用「條目」,不要用「詞條」。連《現代漢語詞典》都用「條目」,一個百科全書有任何理由去用「詞條」嗎。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7月10日 (三) 17:18 (UTC)[回覆]
  • (-)反對:參考資料格式,順序編號和著者-出版年兩種標記方式混雜。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7月10日 (三) 17:21 (UTC)[回覆]
  • (:)回應:這是我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推薦條目來參選所謂的維基優良條目評選,我算是看清楚了某些編輯和管理員的心態了。雞蛋裏挑骨頭,然後卻不肯動筆將一些他們認為不好的地方修改下。維基的存在意義不是大家參與麼?憑什麼有人辛苦撰寫,有人就是冷艷高貴看戲?憲法第一修正案翻譯的最初目的只是該英文條目的偉大和詳盡,我卻腦袋被門板夾了來推薦參加什麼條目評選。看到一些人的說法,我就問句,你真的看完條目了麼?所有的判例都有對應的出處,再次引用因為牽扯到具體判決書的中的話,一句參加多少行不就好了?既然上面已經有出處可以查詢,不會翻上去看下麼?——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04 (UTC)[回覆]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條目到底是不是優良條目,交給以後的讀者去評價吧?我想問一句,我可不可以撤回我的推薦。我覺得將這個條目(不能寫詞條,要不然又會被說)推薦到這裏來參加評選就因為很侮辱這個條目了。——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07 (UTC)[回覆]
    • 再補充一句,有些編輯真的侮辱了維基編輯這個身份,我覺得維基應該給他們另外一個身份,維基審讀員或者維基評論員,這才符合他們。——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08 (UTC)[回覆]
      • 看起來是在說我,在閣下看來,自己是「辛苦撰寫」,而我「冷艷高貴看戲」。我一來沒投反對票,只是給出改進方面建議;二來,我撰寫的量,可以說超過閣下十倍,不過可能我的撰寫是不辛苦的,只有閣下才辛苦,所以以上我所有的建議全部取消。--劉嘉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18 (UTC).[回覆]
        • 並非說閣下。閣下的意見我可以接受,也在想辦法解決。但是我不能接受的是其他某些人的意見。這個條目到底優秀不優秀,我已經不在意了。我只是盡我的努力翻譯完成便是了。——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20 (UTC)[回覆]
    • 「少談些主義,多做些實事。」橫豎我和維基評論家們的價值觀不合,我還是繼續翻譯我喜歡的詞條好了。所謂的優良條目評選,我不會再參與。這簡直是對編輯工作的侮辱。——Iceheart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02:22 (UTC)[回覆]
      • 那就是在說我咯?請先看Wikipedia:什麼是條目——另外說一句,此事和投票無關。給學術期刊投稿的時候,格式錯誤或者僅僅是格式不符合投稿要求的,不管你內容如何,直接退稿,維基百科允許各類參考資料格式存在,已經非常寬容了。著者-出版年說的是「Lewis 2007, pp. 6–7.」而不是判例判決書,雖然參見某判例第幾行問題類似,但可以視為內容註釋而無需按照參考資料要求(即參注分離)。更多資訊參見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您認為我「冷艷高貴看戲」,或者上升到扣帽子、價值觀的高度,是您的自由,我只不過指出了您的問題而已。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7月11日 (四) 08:32 (UTC)[回覆]
  • (+)支持:參考資料足以支撐全文--Hikaru Genji留言2013年7月11日 (四) 12:00 (UTC)[回覆]
  • (+)支持:參考資料只是為了證明來源的可查證,對於一個優良條目來說,該條目已經足夠。至於達師的要求,完全是吹毛求疵,這不免讓我想起了孔乙己,只會「回」字四種寫法,卻不會經世致用的學問。維基百科吸引別人的是內容,而不是格式。搞了半天就拿一點社群從來沒有共識的理據來投反對票。後世治學的人千萬要以此人為鑑。「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可惜的是如果用此句來評判達師的投票,似乎是對醫者仁心的不敬,罪過-- 行走京滬線  旅客留言  時刻表  2013年7月12日 (五) 13:08 (UTC)[回覆]
    • 您不僅僅在對我進行人身攻擊。為了您那莫名其妙的目的,無數期刊的審核們全部中槍。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7月13日 (六) 18:01 (UTC)[回覆]
      • (:)回應達師:是否對你進行了人身攻擊,是基於你是否真的有我所言的這些行為。假使我指控所依據的事實為虛,那自然是人身攻擊,但是很可惜,這些事實在你無數個投票中都予以了反映。達師說審核們全部中槍,那完全是達師在給自己意淫一個期刊審核的頭銜。這裏要提醒一個作為管理員的達師,維基百科不是期刊,如果你把維基百科當做期刊,那就是指控所有優良和特色的編者是期刊的編者,指控他們是原創研究的源頭。據我們所知,沒有一份期刊是不裹挾自己的觀點,是沒有自己獨創的研究的。另外,達師你還達不到一個期刊審核的資格,充其量是一個格式校對員。我們查看了你大量的編輯後,除了對於維基百科方針的牛角尖里的知識外,其他的知識難覓其宗。我們的目的並非莫名奇妙,再次重申此前提到的,維基百科重要的是內容而非格式。若僅僅因為參考資料里的格式有那麼一點點的不統一,就隨意的投反對票,那你是在對反對票進行褻瀆。古語有云,瑕不掩瑜。對于格式把握要有個度,一個管理員更應該知道度在哪裏。另外提醒你,對于格式,至今沒有一套完整的通過社群共識的方針,所以不應當以此來欺壓別人-- 行走京滬線  旅客留言  時刻表  2013年7月14日 (日) 03:40 (UTC)[回覆]
  • (+)支持:內容充足、語句順暢,參考資料足以支撐全文,段落大致上都有注腳,以支持票作獎勵。—ArikamaI 在沒有人有槍的國度裏,一把手槍的人就是國王謝絕廢話|戰鬥記錄2013年7月13日 (六) 04:17 (UTC)[回覆]
  • (+)支持:很不錯的條目啊,來源也夠;格式不是否定一個條目的主要原因吧?--Liaon98 我是廢物 2013年7月13日 (六) 07:12 (UTC)[回覆]
  • (+)支持:指引包括自由維基百科在內世界各角落的重要性無庸置疑!和三個月前相較,所譯內容已更完整,並納入近幾年判例,理當於法國大革命紀念日之際成為優良條目!--WildCursive留言2013年7月13日 (六) 10:41 (UTC)[回覆]
  • (-)反對,上面討論的參考文獻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從這一角度上作為一個了解判例法的人來說,這個條目暫時有一半的來源是無效的,這已經不是什麼格式問題了,而是等於大量內容沒有來源,所以雖然看起來反對也一樣是通過,但還是只能表明一下立場。--劉嘉留言2013年7月13日 (六) 14:59 (UTC)[回覆]
    • (:)回應:同意劉嘉意見,相關案例需要附上案號才有辦法查證,不然就是無效來源。但個人認為畢竟是優良條目,而非特色條目,故投贊成票。希望未來仍能繼續對此問題加以改善。另外相信使用維基的網友,在意的是條目的內容和來源,而非格式。將格式問題無限上綱,進而投票反對,無疑是捨本逐末。--BlackM03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04:52 (UTC)[回覆]
  • (=)中立,內容還不錯,只是參考資料裏面大段引文全部沒有翻譯。--Fessi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00:49 (UTC)[回覆]
  • (=)中立,條目內容質量的確是高的。至於來源腳註方面,達師的意見的確過於苛刻,但是劉嘉的道理切中要害,如果我編寫江澤民條目,然後把在上海任職的部分的腳註全部標註為參見:《江澤民在上海:1985-1989》,那樣子上dyk還行,GA的話還是欠缺。屬於在下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守望者愛孟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04:06 (UTC)[回覆]
  • (:)回應:有關參見某某案件判決書之類的腳註的問題我再解釋一次吧。首先,英文詞條本身就是如此;其次,所有在條目內出現的判例事實上都至少有一個已經給出了對應的英文條目或中文條目,並且有US XXX XX 1XXX之類的法典出處。因為某些引用是具體針對得到某句話的引用,英文條目的編撰者就只寫了出現在哪一行,而沒有再度給出法典地址。但是如果真的很需要的話,聯繫上下文你是可以找到的。我只能說,這種引用除了不方便某些人的查詢之外並不影響的來源查詢的問題吧?——一片冰心在玉壺問訊處||功勞簿2013年7月14日 (日) 07:29 (UTC)[回覆]
    • (&)建議:我理解閣下所對條目的付出,這就是自己的作品,有想法很正常,這點我也是有切身體會的。在下和劉嘉真的是善意提醒,希望您不要誤會。你可以去看看在下主編的條目,因為這個人本身的爭議性和一些人意識形態的不同一直遭杯葛,被多次無理篡改,搞到現在條目被按照胡亂刪減後前言不搭後語的版本進行全保護,在下甚至還被屢次誣告破壞(最後被判定為編輯爭議),所以閣下不要想多,劉嘉的一張反對票真的只是對事不對人,僅僅希望您改善條目而已,您可以按照他的意見完善條目,我感覺本條目上GA的成功率還是不小的。--守望者愛孟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07:50 (UTC)[回覆]
  • (:)回應,這樣吧,我再說一遍,我已經解釋了很多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報告,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審理過所有案件的官方報告。其標註方式一般會簡寫為:卷次+U.S.+起始頁碼+(年代)。比如說,著名的《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的報告就是:376 U.S. 254 (1964)。所以,那些說是多少多少行的,全部是錯誤的!正確的是,那些是多少多少頁,而不是行。英文中的註解:上面一個是:Stanley v. Georgia, 394 U.S. 557 (1969),然後下面一個是:Stanley, at 565,這個557,和565,都是頁碼,而不是行數。這樣說還不夠明白?還是沒法更正?--劉嘉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10:20 (UTC)[回覆]
入選:9支持,2反對。--遊戲人間留言2013年7月15日 (一) 09:54 (UTC)[回覆]

聲音檔案[編輯]

為什麼要把這個條目的英文聲音檔案放在中文版上?--辻畠 2014年5月10日 (六) 14:31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19日 (四) 21:4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