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377號決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377號決議,即所謂「聯合一致共策和平」決議[1],是1950年10月美國聯合國提出的一項決議。其決議的內容是,在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聯合國大會授權採取包括武力在內的集體行動來維持國際和平。全文以52票支持、5票反對、2票棄權獲得通過。[2]

不同於由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在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大多是象徵意義而不是實際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會負責最後實施,反對者可以在安理會設法阻止維和部隊的派遣;盡管如此,此決議催生了召開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的途徑,藉此對安理會的決策施加壓力。美國引入這項決議主要是當時韓戰的背景需要繞開蘇聯否決權,該決議的首次執行即是在韓戰期間。

引自原文[編輯]

「……安全理事會遇似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爲發生之時,如因常任理事國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則大會應立卽考慮此事,俾得向會員國提出集體辦法之妥當建議,倘係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爲,並得建議於必要時使用武力,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3]

參考資料[編輯]

  1. ^ 大会第五届会议决议. [2013-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3). 
  2. ^ 存档副本 (PDF). [2023-10-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2-11). 
  3. ^ A/RES/377(V). [2022-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8).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