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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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協定Jamaica Accords)指布雷頓森林體系史密森協定相繼崩潰之後,197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的會議上達成的國際貨幣制度的新協定。1978年4月生效。

協定的主要內容[編輯]

  1. 取消匯率平價和美元中心匯率,確認浮動匯率制,成員國自行選擇匯率制度
  2. 取消黃金官價,黃金去貨幣化,按照市價自由交易,取消各成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各方之間用黃金清算的義務;
  3. 增加成員國的基金繳納份額,由292億特別提款權提高到390億特別提款權,主要是指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成員國;
  4. 特別提款權可以在成員國之間自由交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賬戶資產一律用特別提款權表示。

協定的意義[編輯]

  • 法律性地認可了早已出現的黃金停止兌換、匯率自由浮動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