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丁斯-麥克杜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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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丁斯-麥克杜菲法案(Tydings–McDuffie Act)是1934年通過的一項美國國會法令,法案名稱來自該法令的提出者米拉德·泰丁斯英語Millard Tydings以及約翰·麥克杜菲英語John McDuffie。該法令規定美屬菲律賓可以成立自治政府,自治政府成立後菲律賓公民和官員依然要效忠美國;美國總統有權廢除自治政府的任何法律;涉及貨幣、進出口貿易、移民等法令必須經美國總統同意才能生效;菲律賓的外交事務依然由美國控制;菲律賓自治政府每年要向美國總統和國會提出政府工作報告;美國最高法院有權覆審菲律賓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審判的案件;1946年7月4日當天,美國將會准許菲律賓獨立。[1][2]根據該法案,菲律賓自由邦成立,並於1935年制定了菲律賓憲法

參考文獻[編輯]

  1. ^ Zaide, Sonia M. The Philippines: A Unique Nation. All-Nations Publishing Co. 1994: 314–315 [2023-06-16]. ISBN 971-642-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30). 
  2. ^ 《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 2022-01-20 [2023-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