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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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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死刑制度是指汶萊死刑制度,儘管自1984年該國獨立以來還沒有執行過死刑。上次在汶萊執行死刑是在1957年,當時該國仍是大英帝國的保護國。

汶萊的死罪包括謀殺、恐怖主義、販毒、教唆自殺、縱火、綁架、叛國、叛變、作偽證以及截至2019年的同性戀。2014年4月,汶萊頒佈了一項新的刑法,實施了伊斯蘭教法的內容,並對通姦、雞姦、強姦、叛教、褻瀆和侮辱伊斯蘭教規定了死刑(石刑)。[1]

在汶萊,合法的處決方式是絞刑,自2014年起,石刑也合法了。[1]

目前,據估計,汶萊約有6人被關在死囚牢房。最後一個已知的死刑判決是在2017年作出的,[2]2009年有一個死刑判決被減刑。[3]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Brunei Law To Allow Death By Stoning For Gay Sex. The Huffington Post. [28 Jul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5). 
  2. ^ Archived copy. [2018-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2). 
  3. ^ The Death Penalty in Brunei. www.deathpenaltyworldwide.org. [30 May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