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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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龍柏社區S110201、S110202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簡稱控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城市規劃體系中的一種規劃類型。在《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98)中,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定義為「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1]其上位規劃為總體規劃/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2],下位規劃為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場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各種指標將總體規劃的宏觀的控制轉化為可執行的微觀的控制,在規劃體系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與管理結合、與開發銜接。[3]

在深圳,控制性詳細規劃被稱為法定圖則,該稱呼沿用自香港的法定圖則。在其他地區,「法定圖則」是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規劃圖則」和「分圖圖則」。

歷史[編輯]

改革開放前,由於中國大陸採用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多數建造活動為政府計劃的行為由政府直接負責,因此管控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需求並不迫切。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逐漸轉向市場經濟。1982年,上海虹橋開發區編制土地出讓規劃,成為中國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開端。1988年,中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即一種土地批租制度,土地的經濟價值因此得以釋放,因而需要對市場化的開發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

1980年代時,中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仍然不完善,處於摸索階段。1991年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首次確立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在中國城市規劃體系中的法律地位。[4]

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實施,原《城市規劃法》廢止。《城鄉規劃法》基本確立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度框架,並規定國有土地出讓前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

2011年1月1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開始實施。[5]

制定[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關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內容[編輯]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確定規劃範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2. 確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4. 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範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5. 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6. 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其他地區[編輯]

中國內地以外的地區中,與控制性詳細規劃(regulatory plan)作用相似的城市規劃有:

  •  香港:法定圖則(statutory plan),中觀層面的控制,深度大致相當於內地的分區規劃[6]
  • 臺灣:細部計劃(detailed plan)[7]
  •  美國:區劃(zoning)[6]
  •  新加坡:總體規劃(master plan),其深度與中國大陸的控規類似,但覆蓋全城,動態更新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280-98. 建標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8 [2020-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30). 
  2. ^ 陸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國人大網. 2019-08-26 [2019-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8).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3. ^ 吳志強 李德華. 城市规划原理 第四版.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2010. ISBN 978-7-112-12415-2 (中文(中國大陸)). 
  4. ^ 汪堅強. 3.1.1 中国控规制度建设的历程. 中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度构建. ISBN 9787112195008. 
  5.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中央政府入門網站. 2010-12-16 [2020-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30). 
  6. ^ 6.0 6.1 鄧昭華. 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优化的国际经验借鉴. 南方建築. 2013, (02): 55-60. 
  7. ^ 蔡仁毅. 两岸控规动态管理中容积率调整之比較研究 (碩士論文).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