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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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為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相關規定,由人民提出申請,而由政府機關核發之文件。文件上記載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等相關事項[1][2][3]。
申請方式[編輯]
- 網絡辦理。
- 臨櫃辦理。
- 郵寄辦理。
參考資料[編輯]
-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3-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3-01-16 [2023-01-31]. (原始內容 (html)存檔於2022-01-29) (中文(臺灣)).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 ^ 去美國想快速通關 別忘了先申請良民證. 自由時報. 2017-11-14 [2018-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9) (中文(臺灣)).
- ^ 律師說法》名嘴王瑞德開告!嗆讓酸民「留前科」有那麼嚴重?. 中時電子報. 2018-03-29 [2018-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9)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編輯]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線上申辦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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