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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軍失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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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軍失散人員是中國官方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失散離隊人員的身份認定,享受國家優撫待遇。

歷史[編輯]

1986年12月8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妥善解決「紅軍失散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民[1986]優44號)的認定標準為:[1]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東北抗日聯軍),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並在離隊後表現較好,經當地群眾公認,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其為「紅軍失散人員」。因被俘、被捕離隊失散,但未發現其投敵叛變或離隊後被迫擔任過一般偽職,對革命沒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紅軍失散人員」對待。

由省級財政發給定期定量補助。2012年標準為11870元/年。

參考文獻[編輯]

  1. ^ 1986年12月8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妥善解決「紅軍失散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民[1986優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