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參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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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參政院段祺瑞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1925年7月30日成立的常設民意機構,後於1926年4月20日解散。

沿革[編輯]

1924年10月,馮玉祥孫岳胡景翼發動北京政變,推翻直系曹錕吳佩孚,後擁段祺瑞組織北京臨時政府。1924年10月21日,段祺瑞在赴北京京前夕發表通電稱:「共和肇造,十有三年,干戈相尋,迄無寧歲,法統已壞,無可因襲,計維徹底改革,方足以定一時之亂。」同年11月底,根據司法總長章士釗提議,臨時執政段祺瑞以搜檢曹錕賄選證據為名,派人搜檢賄選議員們的私人住宅,賄選議員紛紛逃走。國會事實上已解散。北京臨時政府原準備下令撤銷《中華民國憲法》,同時宣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無效,並解散國會。但鑑於當時沒有參加賄選的護法議員正在北京、上海等地集合,並於1925年1月4日通電錶示「民國之成,基於約法」,「除由總民意機關得另制定根本法替代外,無論何人,均無加以毀棄或變更之權」,北京臨時政府的上述解散國會命令未發布。[1]

但是,廢棄法統是各地方實力派及在野人士的共同觀點。在上述護法議員發出通電後的兩天,即1925年1月6日,唐繼堯發表通電稱「賄選國會當然解散,約法及曹錕公布之憲法,當然無效。」段祺瑞乃於1925年4月24日發布廢棄法統令。首先召開善後會議解決政治糾紛並制訂《國民代表會議條例》,準備根據該條例召開國民代表會議,由該會議議決通過新憲法。[1]

由於善後會議國民代表會議會期均僅三個月(如有必要,善後會議可延長二十天),故均非常設民意機構,尚需在上述兩會議之後另設常設民意機構,此即臨時參政院。[1]1925年4月7日,國務會議通過《臨時參政院條例》共9條,並於4月13日公布。該條例內稱:[2]

臨時參政院條例

  • 第一條 臨時參政院輔佐臨時執政,設於臨時政府所在地,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各省軍民長官各派代表一人。
(二)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西康長官各派代表一人。
(三)邊防督辦及中央直轄或指定之總司令,各派代表一人。
(四)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滿籍各旗、回部及華僑,由臨時執政共派十六人,以當地旗部人為限。
(五)各省省議會議長一人,各區有議會者亦同。
(六)各省區法定各團體之會長互選一人。
(七)由臨時執政派充者十人至二十人。
前項各員,均為參政。第一項第六款互選程序,另以命令定之。

  • 第二條 左列事項,臨時執政得具案提出於臨時參政院議決之:

(一)關於省自治之促成及在國憲並省憲未施行前,應先規定之自治暫行條例案。
(二)關於善後會議、財政整理委員會及軍事整理委員會議決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消彌及調停各省間或各省內部相互間之紛爭事項。
(四)關於與外國宣戰、媾和或與締結之條約案。
(五)關於募集內外公債及增加租稅事項。
(六)其他臨時執政認為應行諮詢事項。

  • 第三條 臨時參政院關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各事項,得建議於臨時執政,建議案須有參政十分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提出。
  • 第四條 臨時參政院議決案或建議案,臨時執政認為可行時,分別發交各主管官署執行。前項議決案臨時執政認為不可行時,得於接受後二十日內交付複議。複議通過,即予執行。
  • 第五條 臨時參政院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均由臨時執政就參政中特派。會議時,議長為主席;議長有事故時,由副議長代理。
  • 第六條 臨時參政院之議事,非有過半數之到院參政列席,不得開會。其表決以列席參政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議長。臨時參政院議事細則,由臨時參政院定之。
  • 第七條 臨時參政院行使職權,至正式政府成立之日止。參政之任期,以正式政府成立之日為限;但原派之長官有變更,或各該參政所屬之會經改選時,應即改任。
  • 第八條 臨時參政院設秘書廳,掌文書、議事、速記編輯、會計、庶務等事項。秘書廳設秘書長一人,秘書六人,事務員四十人。秘書長由臨時執政特派或簡派,秘書由秘書長呈請派充,事務員由秘書長派充,秘書廳因繕寫文件及襄理雜務,得酌用雇員。
  •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由於法定團體代表函陳臨時參政院中的法定團體代表過少,故謝絕參加,5月1日又頒布了《修正臨時參政院條例各條》,5月3日頒布了《各省區法定團體會長互選參政程序令》。[3]

1925年7月30日,臨時參政院成立,共有參政193名,其中大部分為善後會議代表,臨時參政院議長趙爾巽、副議長湯漪也分別是善後會議正、副議長。[1]

1926年4月9日,段祺瑞因北京的政變而再次倒台,臨時參政院於同年4月20日不復存在。[1][4]

參政[編輯]

以下列出1925年7月30日臨時參政院成立時參政名單:[4]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徐矛,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 ^ 章伯鋒等,北洋軍閥 第5卷,武漢:武漢出版社,1990年,第29-30頁
  3. ^ 石柏林,舊中國憲法五十年:國家權力配置研究,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96頁
  4. ^ 4.0 4.1 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