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麟凯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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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麟凯杀人案
位置 中华民国新北市三重区
日期2013年10月1日(10年226天前)
16时(UTC+8
目标王品智、周美雀[1]
类型以童军绳绞杀王家母女,并且逼迫王女发生性行为
武器童军绳
死亡2人(王品智、周美雀)[1]
主谋黄麟凯
动机不满被女友王女追讨债务,并且引发家庭关系不和
黄麟凯杀人案
法院最高法院
判决下达日期2017年7月3日 (2017-07-03)
判例引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号判决[司 1]
案件历史
相关行动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军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15年3月3日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军上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15年9月8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2号判决 2016年3月23日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军上重更(一)字第2号刑事判决 2017年1月1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号判决 2017年7月3日

黄麟凯杀人案[注 1],是台北时间2013年10月1日16时,位于新北市三重区的一起现役军人所犯下之情杀事件[2][3][4][5]。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黄麟凯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6]

当事人背景[编辑]

犯案人[编辑]

黄麟凯:自幼丧父,由其母陈金美独力扶养成人,2009年度起就读新北市立三重高级商工职业学校附设进修学校,至2012年毕业。于在校期间与被害人王品智认识,并且交往成为班对。

该案件经上诉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后[司 1],黄麟凯目前仍羁押在台北看守所,等候执行枪决。

被害人[编辑]

  • 周美雀[1]:为王品智之母,同为被害人,育有4女。

犯案[编辑]

犯案前[编辑]

犯案人黄麟凯(以下简称黄男)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因与女同学王品智[注 2](以下简称王女)结识进而交往,于2013年7月间协议分手,嗣后双方仍有往来,黄男经常性接送王女,企图挽回彼此关系。

然因交往期间黄男盗领王女于华南商业银行北芦洲分行之存款新台币20馀万元,王女于2013年9月间发觉帐户内款项遭盗领,引起女方不满催讨,黄男在感情受挫以及遭受催讨引起与家人冲突下,产生杀人欲念。

犯案过程[编辑]

购买凶器[编辑]

黄男于2013年9月29日事先于丰京生活馆购买日用品时,同时另外购买童军绳3条以供日后杀害王女时使用。

行凶[编辑]

黄男于2013年10月1日16时,持交往期间取得之王女家中钥匙潜入,行经走道时遇见休憩中之王母,激起黄男主观上认为王母瞧不起其为单亲家庭背景,及过往冷漠态度之仇恨心理,未放弃原先欲杀害王女之念头,更萌生杀害王母之犯意,故而以童军绳将王母勒毙。

杀害王母后未离开王家住宅,而先至浴室拿毛巾擦拭王母指甲缝,欲去除王母生前抓伤其脸颊留下之皮屑,之后潜伏在屋内厨房等待王女返回家中后杀害。

同日17时20分许,黄男见王女返回住处后,即头戴头套自后偷袭欲返回房间之王女,并于王女房间内以童军绳捆绑王女双手,强制性交得逞。承原先欲杀害王女意图,黄男以童军绳从背面缠绕王女脖子1圈用力勒紧,王女无力挣脱倒地鼻孔因之出血,黄男复以房间内红色无袖上衣加以擦拭血迹,王女随后因遭黄男勒颈致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

犯案后[编辑]

逮捕[编辑]

黄男于行凶后未立即逃离现场,而在王女房间中找寻交往期间所赠送之定情物,王品智之父王振能[1](以下简称王父)在当日下班回家发现门锁遭从内部反锁,拨打电话回家也无人接听,只好找来大女儿男友攀墙至屋内,将家门打开让王家人进入,而黄男也因王家人返回住所无法下楼逃离公寓,而往案发公寓顶楼躲藏。

王父进入屋内后,发现妻女皆倒卧屋内没有生命迹象,且母女2人脖子都有勒痕,连忙通知警消但未能救回性命,皆宣告不治。

警方到场了解案情后判断2人生活圈单纯,第一时间判断案件与黄男有极大关系,立即以电话与黄男联系。黄男第一度说词为正在芦洲修车、第二度联系时又改口正在与朋友吃饭,加重警方疑心。当警方正要循线逮人时,因附近住户发现公寓顶楼有不明人士出没报警,引起警方上楼查看,顺势将黄男逮捕。

起诉[编辑]

黄麟凯杀人案[注 1]为自洪仲丘事件立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修正军事审判法(修正公布第1条[注 3]、第34条[注 4]、第237条[注 5]条文[注 6]。)后,首件由普通法院审理现役军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注 7]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注 8]经侦查终结,以侵入住宅罪、杀人、强制性交杀人罪等罪名起诉[司 2]

审判[编辑]

承审机关
[注 9][注 7]
承审法官 辩护律师
[注 10]
判决结果 备注
起诉罪名
合并应执行
杀人罪
[注 11][注 12]
强制性交杀人罪
[注 13][注 14]
侵入住宅罪
[注 15]
一审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司 3]
刘景宜、黄志中、方鸿恺 郭晓丰、李岳洋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有期徒刑10个月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二审 台湾高等法院
[司 4]
叶腾瑞、庄明彰、陈芃宇 林彦苹 驳回(同一审判决) 驳回(同一审判决) 驳回(同一审判决)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三审 最高法院
[司 5]
邵燕玲、徐昌锦、段景榕、林英志、王复生 林彦苹 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驳回,确定 撤销判决,理由为应确认是否符合两公约情结最重大之罪。
更一审 台湾高等法院
[司 6]
高玉舜、刘方慈、汪怡君 林俊宏[注 16]、黄致豪[注 16] 驳回(同一审判决) 驳回(同一审判决) N/A[注 17]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三审 最高法院
[司 1]
邵燕玲、吕丹玉、梁宏哲、王国栋、王复生 林俊宏、李念祖、黄致豪 驳回(同一审判决),确定 驳回(同一审判决),确定 N/A[注 17]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声请释宪[编辑]

黄麟凯在死刑定谳后,以最高法院更审后法官邵燕玲、王复生没有回避为理由,声请释宪[司 7]。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黄麟凯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6]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说明[编辑]

  1. ^ 1.0 1.1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2015年3月4日就本案件102年度军重诉字第1号黄麟凯杀人案件新闻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以黄麟凯杀人案为名称。
  2. ^ 2.0 2.1 依据司法院裁判书公开原则之说明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裁判书当事人身分证字号、年籍及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得公开,故于相关判决书以A女为代号,但媒体已于新闻稿中揭露被害人姓名;此外,犯案人黄麟凯之姓名在相关裁判书或新闻稿仍为公开资讯。
  3. ^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2项第2款:前款以外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之罪。
  4. ^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34条:犯罪事实之一部应依刑事诉讼法追诉、审判时,全部依刑事诉讼法追诉、审判之。
  5. ^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237条: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依本法开始侦查、审判或执行之第一条第二项案件,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侦查、审判程序尚未终结者,侦查中案件移送该管检察官侦查,审判中案件移送该管法院审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进行之诉讼程序,其效力不受影响。
    二、裁判确定之案件,不得向该管法院上诉或抗告。但有再审或非常上诉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诉讼法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
    三、刑事裁判尚未执行或在执行中者,移送该管检察官指挥执行。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条文,除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自公布后五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6. ^ 军事审判法沿革: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091号令修正公布第1、34、237条条文;除第1条第2项第2款自公布后五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7. ^ 7.0 7.1 军事审判区分为战时与非战时,仅有战时才适用军审法;非战时则回归普通法院依刑事诉讼法审判。外界称此为“洪仲丘条款”,使军事案件得以普通法院审理。
  8. ^ 2018年2月8日起,地方法院检察署机关名称正式移除“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
  9. ^ 军事审判法沿革: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091号令修正公布第1、34、237条条文;除第1条第2项第2款自公布后五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0.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黄麟凯所犯之杀人罪(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罪轻为10年有期徒刑,故审判过程强制需选任辩护人。
  11. ^ 杀害王母部分。
  12. ^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3. ^ 杀害及强制性交王品智部分。
  14. ^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26-1条: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5. ^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16. ^ 16.0 16.1 法律扶助律师。
  17. ^ 17.0 17.1 因已于之前之审判定谳,故不在本次审理范围。

出处[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女大生「兵變」高中班對連她媽一起殺. ETtoday新闻云. 2013-10-02 [2019-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8). 
  2. ^ 陈柔瑜、张秋鸿、王圣光. 【軟爛男害二命3】渣男預謀殺人先打分手砲 女友媽無辜陪葬. 镜周刊. 2019-04-09 [2019-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4). 
  3. ^ 役男殺女友1. 法眼黑与白 (东森新闻台). [2019-08-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5). 
  4. ^ 役男殺女友2. 法眼黑与白 (东森新闻台). [2019-08-05]. 
  5. ^ 役男殺女友3. 法眼黑与白 (东森新闻台). [2019-08-05]. 
  6. ^ 6.0 6.1 中央通讯社. 死刑釋憲案 1/死刑合憲或違憲爭點一次看 憲法法庭23日開庭辯論 | 社會. 中央社 CNA. 2024-04-14 [2024-04-22] (中文(台湾)). 

司法案件字号[编辑]

  1. ^ 1.0 1.1 1.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号判决
  2.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102年度军侦字第7号
  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判決. [2019-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2). 
  4.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軍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019-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2). 
  5.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2号判决
  6. ^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军上重更(一)字第2号刑事判决
  7. ^ 107年度憲二字第82號. [2022-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