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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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合理可行(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英文简称为ALARP,是在安全攸关系统的规范或是管理上的词语[1][2]最低合理可行原则(ALARP principle)也称为ALARP原则,是是残馀风险需要降到合理可行范围之内的最低程度。在英国及纽西兰的卫生及安全法则中,ALARP和SFAIRP(So Far As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是同义词,美国则会使用ALARA(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词语。

若要确认某一风险符合最低合理可行,必需证明进一步降低风险的成本已经远大于降低风险后,所得的效益[3]。提出最低合理可行原则的原因是因为可能为了将风险降到零,可能会花上无限的时间、心力以及金钱,最低合理可行原则不能视为只是单纯对于效益及损害之间的量化比较而已,最低合理可行原则更可以视为评断是否在平衡风险和社会效益上,已经采取了最佳常见实践的作法。

相关因素[编辑]

在本文中,风险是特定危害事件的发生频率(可能性)以及其结果的组合。

在判断一个风险是否已降到最低合理可行(ALARP)的程度时,一般会考虑以下的因素[3][4]

  • 卫生及安全指南以及作业规范(codes of practice)
  • 制造商的规格以及建议
  • 产业实践
  • 国际标准及法令
  • 咨询机构的意见
  • 和其他产业的类似危害事件比较
  • 进一步指施的成本和指施可以降低的风险已经不成比例。

ALARP原则中也会评估企图进一步降低风险需要的改进成本。在非常复杂的系统中,这可能非常的高,也可能是实务上降低风险的限制因素,不过依照HSE指南,在考虑额外的安全风险时,不能单纯只考虑成本。

要确认一个风险已经降到ALARP,需要评估其避免的风险,以及所要采取避免风险的措施时,需要的时间、金钱等因素,然后针对避免风险的效益以及成本进行评估,因此本身就是成本效益分析

英国法律中的来源[编辑]

ALARP一词最早是出现在英国法律中,特别是1974年工作健康与安全等法令英语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其中要求“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让工厂及工作系统维持安全以及没有健康风险”(Provision and maintenance of plant and systems of work that are, so far as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safe and without risks to health)。其中及类似条文中出现的词语So Far As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SFARP)表示要求风险需要降低到最低合理可行(As Low As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ALARP)的范围。

判断一风险是否是最低合理可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定义合理可行(reasonably practicable)。此一词语已规定在英国判例法中(1949年爱德华诉国家煤矿局案英语Edwards v. National Coal Board)。判决是风险需要和防止其风险所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及心力相比较。大致上风险都需要避免,只有在防止风险的成本和其效益“严重不成比例”(gross disproportion)时,才允许不去避免此一风险[5]

“严重不成比例”(gross disproportion)一词表示在英国判决中的ALARP不单纯只是成本效益分析而已,而是比较倾向于安全性的提升,不过对于确切的因素,还没有普遍的共识。

其他地区的使用[编辑]

ALARP原则较少用在英国以外的国家,其他国家会用法规标准或“工程实用标准”(good engineering practice)来代替,立法机关多半会要求绝对的安全等级。

ALARA(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中文可翻成“合理抑低”)在美国可以和ALARP互换使用,在核能防护英语radiation protection几乎都使用ALARA。

若在其他地区使用ALARP原则,不一定有和在英国使用时相同的意涵,因为“合理可行”的意涵会随著地区文化而不同,也不一定会用到“严重不成比例”(gross disproportion)之类的概念。

法律上的挑战[编辑]

欧洲联盟委员会声称依照英国1974年工作健康与安全等法令中提到的SFAIRP原则没有完全实现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指令英语Workplace Health and Safety Directive的要求。安全指令中提到雇主有绝对的责任“确保员工在有关工作的每一方面的安全及健康”,但英国法令中的SFAIRP只在““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对雇主要求上述责任。经过二年的法律诉讼后,欧洲法院在2007年1月18日宣布SFAIRP原则有效,驳回了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诉讼,而且欧洲联盟委员会需支付英国相关的费用[6][7]

在1974年工作健康与安全等法令有效之后,下一个问题是ALARP原则中体现的安全风险管理比例方法的细节。

红萝卜图[编辑]

ALARP红萝卜图

ALARP红萝卜图(ALARP carrot diagram)可以用来标示风险,较上方较宽部份是高风险(多半是无法接受的风险)部份,较下方较窄部份是低风险(多半是比较接受的风险)。中间的部份称为ALARP区。不过这部份误解了ALARP的原则,ALARP原则是要确认进一步的风险改善效果相对于其风险改善成本之间的关系,和是否可以接受无关,而且适用于所有区域。另外一个较好的名称是“可容忍区”(tolerable region),因为若已安排了合理的缓解措施,有时是可以容忍此部份的风险。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ALARP Guidance Note (PDF). Commonwealth Offshore Petroleum and Greenhouse Gas Storage (Safety) Regulations 2009. NOPSEMA. June 201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6-16). 
  2. ^ ALARP Guidance. UK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8). 
  3. ^ 3.0 3.1 Reasonably Practical (PDF). WorkSafe New Zealand. March 20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年10月9日). 
  4. ^ The Meaning of Reasonably Practicable (PDF). Safe Work Australia. 201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11-06). 
  5. ^ Edwards v. National Coal Board.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49) All ER 743 (CA)
  6. ^ Judgement of the Cour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on Case C-127/05
  7. ^ Press release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3 December 2008. by the UK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