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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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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WP:NT要的是对车站本身的来源。Itcfangye留言2021年1月27日 (三) 08:42 (UTC)

我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出现变化。下面主要结合《著作权法》的修订及国务院规章来描述我支持恢复该图的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 注:“供无偿使用”即社会公众使用此类政府主动公布的测绘成果时,免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测绘成果使用费。这一点和《成果条例》并不矛盾,后者发布晚于前者,故“新法优于旧法”,优先适用。此外,《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没有规限制使用的方式,如使用者必须“按原样”(AS IS)提供或修改后提供。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姓名”后增加“或者名称”;将“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改为“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通过公布和更新公益性地图等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公益性地图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产品。

  • 并根据上述《著作权法》修订,我有理由认为,无论是原样使用地图,还是修改使用地图,无论相关使用是2021年6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均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
  • 此外,《地图管理条例》中“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应视为对创设了一种针对地图的版权限制。著作权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唯全国人大本身得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且只得以法律形式。

综上:本人认为,公众使用该图片,属于政府行政法规许可使用,而相关许可与CC BY的各版本相类似,应可以被维基媒体接纳。副知@YFdyh000WcamPatlabor_IngramMintCandyTimmyboger:。向前进!向前进!朝着胜利的方向!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05:48 (UTC)

  • 处理结果:同Wcam。Template:PRC-StandardMap有需要的话可以自行提删。 --AT 2021年2月3日 (三) 11:11 (UTC)
  • (!)意见:延续我在2018年12月的最后意见,仅对该图的使用倾向支持,但对“公益性地图”是否普遍适用维基百科的著作权条款、是否等同自由版权仍持怀疑,中文维基对此仍有争议,共享资源也未接纳。反对的{{PRC-StandardMap}}目前未删除、未被任何文件使用。您的“注”我不太理解。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尚未生效。--YFdyh000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10:09 (UTC)
  • (-)反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与其他作品没有区别。标准地图的创作者和版权持有者是中国政府,故其完全有权限制其作品如何被使用(例如允许无偿使用等)。其规定修改的地图必须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即是相当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使用,与一般作品采用CC的ND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并且CC协议也不是法律。维基百科经常需要根据已有地图修改制作新地图使用,显然无法接受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这样的要求。--Wcam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13:39 (UTC)
  • 暂时采(-)倾向反对态度,私认为尚未有充分证据显示此图为"可被维基百科/共享资源所接受的自由著作权图"。--2020年11月13日 (五) 20:20 (UTC)
  • (!)意见
  1. 《地图管理条例》及《测绘法》并不能有效显示公益性地图属符合维基百科等规定之自由版权或公有领域。其一,“无偿使用”方面,根据词典定义,“无偿”是指“法律上指不得报酬而移转其物或权利,或服劳务、供劳力而不索求报酬,称为“无偿”。如赠与称无偿行为。”,没有代价或不需报酬之使用并不代表作品能够在任何用途下使用。其二,Jyxyl9君在存废讨论中中指出自然资源部中一声明“可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等,也可作为编制公开版地图的参考底图。”,个人虽认为该属于著作权声明,然而该声明表述较为糢糊,未有明确表明作品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上。其三,该君也指出根据《地图管理条例释义》“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能力,并且将数据开放给社会使用(下略)”,然而同上,声明未有明确指出可用于任意用途。
  2. Wcam君指出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人认为该条例属行政性质,与著作权的关系不大,不应视为著作权的一部分。
  3. 就著作权法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摘要》及《杨修清与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参见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8年12月#File:吉林省标准地图_1:450万政区版.jpgJyxyl9君提出之理据),指出行政区的规划形状、地理特征、各项地点之位置等地理信息并不受著作权保护。个人认为如果地图表现地理信息时,其表现之方式不具独创性,例如是仅描绘了某地理区域的边界及标记某些地方之所在位置,且其构图和编排缺乏独创性之情况下可视为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如果依照有关部门发表的地图来描绘另一张地图,或者甚至以复制成另一张地图,尽管如地图边界等客观事实相同,但只要能达致构图及表达方式等不同之情况下(例如是仅保留某地理区域的边界),也可视为不侵犯著作权。
  4. 顺带一提,地图独创性方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法院认为“虽然电子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采集需要实地勘查,而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表达方式,会体现不同作品的独创性。”。而根据四维图新公司起诉百度、360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地图作品属于反映客观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运用线条、颜色、文字注记等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状况的图形,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根据地图的使用目的,对上述地理信息、标注及绘制方式的选择、编排、处理上,地图中反映客观事实的要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上,对地理信息的编排、选择、处理会构成独创性。
以上,谢谢。--SCP-0000留言2020年11月15日 (日) 14:56 (UTC)
@SCP-2000:回应上方第2点:如果你完全自行绘制一张地图,并向社会公开,那么说该条例属行政性质,与著作权的关系不大,我没有意见。但是对于政府制作公布的“公益性地图”,该条例则是实实在在禁止了对这些地图进行擅自修改发布,如我之前所说,著作权持有者完全有权限制其作品如何被使用,因此这些“公益性地图”与维基百科的著作权协议是不相容的。--Wcam留言2021年1月8日 (五) 22:23 (UTC)
连带Template:PRC-StandardMap加入请求。如File:吉林省标准地图 1:450万政区版.jpg的请求遭拒绝,则应删除Template:PRC-StandardMap,反之亦然。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6日 (一) 10:43 (UTC)

—以上未加入日期时间的留言是于2021年1月4日 (一) 08:14 (UTC)之前加入的。

伊启威有许多不同的二手参考来源,应该是遭到不明人士添加了额外元素所以才被认定为广告目的在关注度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https://tw.news.yahoo.com/%E8%A7%A3%E6%94%BE%E8%BB%8D%E5%B0%87%E8%B6%81%E7%BE%8E%E5%9C%8B%E7%B8%BD%E7%B5%B1%E4%BA%A4%E6%8E%A5%E6%99%82%E5%88%BB%E5%87%BA%E5%85%B5%E6%AD%A6%E7%B5%B1%E5%8F%B0%E7%81%A3-%E4%B8%AD%E5%85%B1%E7%B4%85%E4%B8%89%E4%BB%A3%E5%9B%9B%E5%80%8B%E5%AD%97%E6%8E%9B%E4%BF%9D%E8%AD%89-060733505.html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4202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0/10/25/n12500201.htm https://www.ntdtv.com.tw/b5/20201207/video/284614.html?%E8%AD%89%E6%98%8E%E4%B8%AD%E5%9C%8B%E8%A3%BD%E5%81%87%E9%81%B8%E7%A5%A8%E6%B7%B7%E5%85%A5%E7%BE%8E%E5%9C%8B%EF%BC%81%E7%B4%85%E4%B8%89%E4%BB%A3%E7%95%B6%E5%90%B9%E5%93%A8%E4%BA%BA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4456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0C07I03M1 Joseph96929留言2021年1月9日 (六) 10:38 (UTC)

已经申请非常久了,请问管理员能够给予答复吗?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44805 Yaping Hsiao留言2021年1月13日 (三) 02:06 (UTC)

我撰写的条目与香港Eatology Limited无关,请各位尊敬的维基人依据客观事实来判断我撰写的条目。非常感谢!

Easterlies 2020年12月23日 (三) 11:32 (UTC) (!)意见:应该与饮食 (营养学)无关,而与香港Eatology Limited有关。2001:B011:7007:2AE6:5863:C30A:2CCF:A73(留言) 2020年12月23日 (三) 12:53 (UTC)

我的诉求:我请求保留我撰写的eatology条目。 我的理由: 1.我撰写的eatology条目恰恰和饮食(营养学)有关,我的条目内容对此有清晰的阐述。 我在此引用我的条目内容: Eatology is a study of food and any and all food-related activities. It’s meant to be an umbrella concept to bridge agriculture, food science, nutrition, food education, food history, etc. 2.我撰写的eatology条目与香港Eatology Limited无关。 我的参考资料里提供了我们的机构信息。 我们是一家设在北京的NGO,和香港这个餐饮公司Eatology Limited无关。 只不过我们2家机构凑巧创造了同一个新词eatology。 我们机构的名称是“北京东方美食研究院”。我们在2017年被北京市民政局评估为AAA级 社会组织,可以点击此处查看: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21082.html。

如果尊敬的维基人们有其他理由来删除我重新撰写的条目,我愿意真诚地倾听,以便我改进。但是以上2条理由似乎过于主观,与事实不符。 公平的环境在于每一个公平的细节。 谢谢。 --叮叮当当看书记留言2021年1月19日 (二) 02:03 (UTC)

这确实是保留理由。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5:12 (UTC)
难道不会用tw批量清理一下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2:59 (UTC)
很明显这是关闭讨论的人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00 (UTC)
(※)注意:用户应该“替换模板”,而非直接移除,“无故删除内容”是属于破坏。--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04 (UTC)
替换成哪个模板?--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0 (UTC)
删除模板自然要等到有了删除结论才可以删除。模板既然要删除,自然需要从使用的页面中清理掉,这怎么是无故?--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2 (UTC)
对呀,afd的裁决是一个移除模板的理据;但用户会质疑管理员在大量条目引用下仍删去模板的操作。--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5 (UTC)
管理员只是依照共识行事,为何要担心用户质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4:05 (UTC)
如果没有更好的模板,就不能移除。--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2 (UTC)
这是什么道理?难道问题严重需要删除的模板就因为条目使用就不能删除?这不是错误资讯降低了维基百科的品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4:04 (UTC)
  • 还是不够,而且不能凭借YT影片证明关注度。必须要有第二三手来源证明,且来源不能只是单单带过要有明确介绍及说明。这三个来源都不能算。~~Sid~~ 2021年1月30日 (六) 05:58 (UTC)
(※)注意:
  1. Mys_721tx以条目舞男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出合并,但条目从没走关注度流程,是属于“请求无效”,请了解方针。
  2. afd的共识不是点票,而是看用户的理据是否成立,而且要建基于方针,不能只“阐述观点”。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1月23日 (六) 03:55 (UTC)

亲爱的先生或女士,

按照维基百科的提醒,我创建的页面伊里亚 尼基福尔罗维 的快速删除原因是"有编者认为它内容不当"。其实这个原因是无根据的,因为英语的维基百科上有一样的页面 (它的名称是 Ilya Nikiforov , 超链接是w:en:Ilya_Nikiforov)。 如果您把汉语的页面伊里亚 尼基福尔罗维 和英语的Ilya Nikiforov 页面比较一下,您会看见它们的内容是一样的。并且页面里所有的事实是实在的,都有超链接。跟我创建的页面 伊里亚 尼基福尔罗维 内容一样的英语页面没有被删除,所以维基百科没有原因删除我创建的页面伊里亚 尼基福尔罗维。

希望早日答复!──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Diana Telegina讨论贡献)于2021年1月29日 (五) 10:56 (UTC)加入。

per U:Tigerzeng--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46 (UTC)
未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47 (UTC)
因广告违反WP:NOTAD同时也达到快速删除方针G11标准。~~Sid~~ 2021年2月9日 (二) 11:17 (UTC)
per sidishandsome--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53 (UTC)

参考资料

  1. ^ The crises of winters past. 英国广播公司(BBC). [2020-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3) (英语). 
  2. ^ 200,000 in Rome Have Flu (Published 1968). 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 1968-11-03 [2020-11-16]. ISSN 0362-4331 (美国英语). 
  3. ^ Desert Sun 28 May 1969 — California Digital Newspaper Collection. cdnc.ucr.edu. [2020-11-16]. 
  4. ^ How Mao's medicine made modern China. 旁观者(The Spectator). [2020-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8). 
有在正式出版物中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50 (UTC)
来源搜索: "拉㞎㞎" —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Report
来源搜索: "屙㞎㞎" —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Report
这两个词是内地很多地方的方言词,主要是父母跟小孩子说的儿童用语,明显不是所谓的“纯粹破坏”,亦没有任何恶作剧、错误信息、人身攻击成分。—Hfvn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58 (UTC)
  • 处理结果:
在各词典中未找到词条,无法证明你所说“这两个词是内地很多地方的方言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44 (UTC)
前者现在多写成拉粑粑吧。[14][15][16][17][18]等,看上去前者挺多文献支持。后者也有[19]等。@Shizhao--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9:17 (UTC)


  • 裁定人询问:由于前文内容较多,开辟此处用于单独征询意见,发表自由意见仍可在上方“编辑意见”版块继续。对于所提问题,如被提问人愿意回应,原则上请于各问题提出后七整日内回应(最久不要超过本版块的最后一个问题提出后七整日)。--Kirk★ # 2021年1月27日 (三) 16:46 (UTC)
    1. 有关关注度(气旋)指引WP:NCYCLONE)的提问
      对@林天蓬阁下的意见征询
      问:您在上方讨论时给出了一个有关来源,想就此请问您:
      1. 阅读来源后,感觉您似乎欲以该来源证实,条目符合WP:NCYCLONE#准则第2条,请问是否无误?
      2. 如第1点无误,请问您欲以该来源证实台风的哪项数据(“风力、雨量、雪量、气压等”),符合“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的要求。
      以上。--Kirk★ # 2021年1月27日 (三) 17:10 (UTC)
      答:(截止结案时无回应--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DRV 1DRV 2裁定人@蟲蟲飛阁下的意见征询
      问:您认定DRV 1中的五条来源足以证明条目关注度,是否是认为该五条来源足以证明条目符合WP:NCYCLONE(还是仅仅认为足以证明符合WP:GNG)?--Kirk★ # 2021年1月27日 (三) 17:17 (UTC)
      答:(截止结案时无回应--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对@AndyAndyAndyAlbert阁下的意见征询
      问:您在上述讨论中给出了华盛顿邮报的一则来源,并主张此来源组织以证明条目符合WP:NCYCLONE#准则第1条。想请问您,您指的具体是哪种可以被该报道证实的特殊性质,使其能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可与同样具若干特质之其他气旋作出实例比对”。--Kirk★ # 2021年1月28日 (四) 07:25 (UTC)
      答:(截止结案时无回应--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2. 有关通用关注度指引WP:GNG)的提问
      对复核申请人@A1Cafel阁下的意见征询
      问:您在AFD 2中主张了“例行报导”的概念,有以下问题想进一步请您考虑证实:
      1. WP:GNG有五项原则(有效介绍、可靠、来源、独立于主题实体、假定),我大致思考了下您提出的“例行报导”的概念,是否是因为“例行报导”不满足“有效介绍”;或者请您具体阐释何为“例行报导”,及“例行报导”因不满足GNG的何种要求而不能用以证实关注度。
      2. 接上文,依据您的分析和观察,Albert阁下提供的华盛顿邮报的这则来源是否足以证明条目具有符合WP:GNG,理由如何。
      以上。--Kirk★ # 2021年2月3日 (三) 17:09 (UTC)
      答:(截止结案时无回应--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对@Itcfangye阁下的意见征询
      问:您在上述讨论中也提到了“例行报导”的概念,故同样有以下问题想进一步请您考虑证实:
      1. 您提到“通用关注度强于例行性报道”,您如何界定对于一个气旋的“例行性报道”和其他报道之间的差异(如,有什么要素是“例行性报道”不具备的),这种差异如何在WP:GNG上体现,以使“例行报导”不能在条目以WP:GNG来衡量关注度时纳入考量。
      2. 接上文,依据您的分析和观察,Albert阁下提供的华盛顿邮报的这则来源是否足以证明条目具有符合WP:GNG,理由如何。
      以上。--Kirk★ # 2021年2月3日 (三) 17:09 (UTC)
      答:所谓例行性报道,就是气旋(台风)仅因其出现本身而被媒体或专业机构(尤其是后者)所报道。这种报道可以肯定是每个台风都会有的,因此要么1)这些报道不符合GNG,要么2)这些报道符合GNG,但这样就使得NCYCLONE失去了意义。对于Albert阁下提供的来源,我认为是有可能符合GNG或NCYCLONE的,因为报道里称这个台风是“卫星监测到的有史以来最强风暴之一”,而这已经不是台风的出现本身了。(其实我的观点是NCYCLONE过于严苛了,以至于不太具有实用性。)Itcfangye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1:48 (UTC)
      (※)注意:NCYCLONE与GNG是两个独立的关注度指引,符合其一就可以;NCYCLONE在最近一次修订后的收录标准比gng还要高,但不意味我们要对台风这个主题有成见,就要增加台风的额外要求,关注度标准应该是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对某些主题有成见,或者个人喜好问题而有额外的要求。此外,例行报道主要用于人物的1E,或者事件条目WP:NOTNEWS,但不适用于知识的主题如台风等。--虫虫飞♡♡→♡℃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02:44 (UTC)

  • 处理结果:
    前四次存废讨论或复核情况:本申请所涉条目台风夏浪_(2019年)(下称“条目夏浪”),条目夏浪经WP:FAILN规定的程序公告30日后被提删,第一次存废讨论(下称“AFD 1”),AFD 1关闭后经提请进入第一次存废复核(下称“DRV 1”)并被裁定为有关注度而还原;2020年8月,条目夏浪以不符WP:NCYCLONE(已为现行版本),及参照2020年1月条目台风风神_(2019年)的第二次存废复核,提起第二次存废复核(下称“DRV 2”),裁定人裁定发还并开启了第二次存废讨论(下称“AFD 2”);AFD 2中讨论关闭人裁定保留但未给出具体理由:
    1. AFD 1关闭前的最后版本包含的内容中,没有足以证明条目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WP:GNG)或当时版本的关注度(气旋)指引WP:NCYCLONE)的来源,故原讨论关闭人AT的裁定妥当;
    2. DRV 1中,申请人提供了5篇载于NASA Blogs的记录应认定为属于第一手记录,不足以作为证明符合WP:GNG的理据,也未指明有关记录符合WP:NCYCLONE的任何一条准则,故裁定人裁定的裁定来源能证明关注度,缺乏依据;
    3. 由于DRV 1中的裁定缺乏依据,DRV 2中的“方针已作出修订”的发还理由亦不成立,修订的方针未本质影响该存废;
    4. AFD 2中提出的三个新来源,第一个无法证实、第二个国家应急广播与NASA Blogs的记录类似不能证明符合WP:GNG且其内容也为证明符合WP:NCYCLONE的任何一条准则,第三个来源确如本复核申请的申请人所言为错误将2014年的台风夏浪当做本条目的描述对象,评级问题则参考由Tigerzeng结案的同期存废案不作为有效理据。
    是否符合WP:NCYCLONE的问题:
    1. AFD 2中提及了当年最强的问题,及本申请中该来源也提及了卫星观测最强的问题,裁定人认为WP:NCYCLONE中有关气象纪录的问题不应做扩张解释。其一,气象纪录应忠实指向与气象现象最密切相关(而不是观察器具相挂钩)的纪录。其二,气象纪录应被视为是长期历史记录,因为过往历史中曾经打破纪录成为“最强”的台风/飓风,即使其纪录又被后来者打破,他的关注度仍然存在;如果以允许以每年最强作为WP:NCYCLONE所指的气象纪录,那么每年的第一个台风/飓风一定在产生时是“当年最强”,“当年最强”此后随着新的台风/飓风的产生在几个台风/飓风中变动,如果以此为气象纪录,那么要么每年的台风/飓风的关注度会反复变化、条目立而又可删,要么每年的第一个台风/飓风必然被收录,这显然都不是WP:NCYCLONE所要实现的目标。
    2. 故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条目符合WP:NCYCLONE要求。
    是否符合WP:GNG的问题:
    1. 有编辑主张了排除例行性报道的问题,裁定人经过充分考量认为,例行性报道本身不能作为排除一个来源用于证明WP:GNG的直接理由,但可从该概念的精神出发着重衡量有关报道是否只是与上述NASA Blogs或国家应急广播类似的仅仅是有一定学术性质的纯粹记录,从作为Wikipedia:非原创研究#第一、第二和第三手来源所指的“第一手来源:非常接近于事件本身的来源”,使其不能满足WP:GNG的来源要求。
    2. 该来源经上述分析,足以证明条目符合WP:GNG
    结论:综上,原决理据均不合理,条目亦不符合WP:NCYCLONE,但经复核有来源证明条目足以符合WP:GNG,故维持原决,裁定保留。以上。--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 状态:   驳回
  • 链入页面  · 删除记录  · 查看或恢复
  • 复核理由:这是有关柳俊江在721事件中被打爆头血流披面的图片。2020年9月2日结束的原存废讨论中(i.e. 第一次讨论),6位维基人参与讨论,讨论结果为“保留”。仅仅一日后,即2020年9月3日,档案被Wcam提交至“存废复核请求”,在仅凭1位维基人的提交,没有其它用户的讨论便在9月10日将档案删除(i.e. 第二次讨论)。我认为第二次讨论所导致的删除流程有问题,主要有三点:
  • 第二次讨论(i.e. 9月3日至9月10日)中,条目没有贴上模版,关心条目的维基用户对于进行第二次讨论全不知情。他们只知道条目完成了第一次讨论,结果是保留。结果在第二次讨论中,除了提报者Wcam 1人外,完全没有其它用户参与讨论。
  • 第二次讨论中,提报者Wcam表示“没有对讨论中提出的违反WP:NFCC#1及WP:NFCC#8理由做出有效回应”。事实上,在第一次讨论中,用户Lifehome已于2020年8月29日针对包括WP:NFCC#1及WP:NFCC#8的理由作出回应。反而Wcam没有针对Lifehome的反驳作出回应,在9月3日Wcam只说他没有看到有效回应。那为什么Lifehome 8月29日的反驳不是有效呢?Wcam没有解释。
  • 既然第一次档案提删结果为保留,还要是大比数的保留。若果不服结果,理应再次提删,并将讨论时间延长,让更多用户参与讨论并达成共识,并在条目上挂上模板让关心条目的维基人参与讨论,而非暗渡陈仓在没有人讨论的情况下删除条目。

我认为,File:Lau Chun Kong Ryan get hurt in 2019 Yuen Long attack.jpeg的被删除,经过的流程是不合理的,故此申请复核。D7CY689留言2020年9月19日 (六) 04:09 (UTC)

(!)意见:感觉社群滥用了“缺失并不会妨碍理解”,至于是否“妨碍理解”有时很主观,既然标准是主观,就应看“共识”。--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06:56 (UTC)
(!)意见:我也是很震惊,因为友人提醒才发现档案被删除,到了 AT 的讨论页才发现那个是存废复核,而非另一次的提删。而条目“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中亦引用了一幅插图来描述被拘捕的《哈立德·谢赫·穆罕默德》面貌。个人感觉,如果根据 WCam 的这次提删中理据,该被捕人士的面貌图片也应该删除。但事实证明某些图片的存在,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重要性,来更仔细描述条目内容的细节。 Lifehome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07:10 (UTC)
  • 顺带ping一下原提删人@WcamItcfangye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07:27 (UTC)
    1、8不但必然违反,还有3。条目有如此多的自由图片,还使用合理使用图片?以所谓重要来添加合理使用图片,属于完完全全的滥用,本来合理使用就是在一些难以甚至无法取得自由图片的情况下的一种非常手段,而不是重要就要加图片。没有图片会防碍理解吗?不会。当然有图片肯定是有助理解的,不过这并非合理原因去滥加合理使用图片,Wcam的观点非常准确,参与讨论者中没有人能够作出合理的反驳。而且,所谓大比数保留是对存废讨论精神的一种典型的误解,存废讨论从来都是不是投票制,也就是说提请人的理据是建基于误解之上,流程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倒是提请人本身可能违反存废复核方针。敬请重新审视规定,谢谢。--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1:44 (UTC)
(?)疑问:整个条目确实很多图片,但只有一张描述受伤的相片,现在被删去了,哪里有等效的“自由图片”?--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2:09 (UTC)
为什么一定要有?为什么一定要使用合理使用图片?为什么是柳俊江?为什么不用{{External media}}?伤势是完全有可能存在自由图片,因此无法构成要求合理使用的理据,不可能因为没有人上传自由图片,就硬要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不是随便使用。--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2:24 (UTC)
  • 在下之前已在原FFD提出,文字可充分描述其伤势及情况,例如是“柳俊江头部受伤被拍到血流满面,事后头部缝了8针,身体他处也有缝针”。--SCP-0000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13:02 (UTC)
并非如此,您不应假定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图片,只要有可能存在自由图片,便不应采取合理使用。“重点是有人上载自由档案前,合理使用是必须”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概念,您这样等同说所有条目都可以有合理使用图片,这显然是严重错误理解规定的精神。--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03 (UTC)
这个我理解,问题是事件已成历史,人物虽然在世,但您不能说现在弄伤自己,然后上传。--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09 (UTC)
但是您可以叫人释出版权啊。不能因为没人愿意,然后就硬来吧?立场新闻的直播已经提供了大量即时性的图片,还要要求每个部分都有就太过苛刻了。维基上的图片简单来说就是有自由图片的话,那没有好,而不是说一定要有图片,没有自由图片的话便上传一张有版权的图片,然后硬套合理使用,您不阻止没关系,我看到一定马上删除。--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9 (UTC)
同意AT,流程没有不合理之处。“缺失并不会妨碍理解”的确是一个很高的标准,英文版六四事件条目可以做到不使用任何非自由图片,我认为其他事件类条目更没有理由在已有大量自由图片的情况下滥用非自由图片。如果认为某张图片十分重要,应当试图说服其版权持有者以自由版权协议释出,而不应使用“合理使用”为之辩护。--Wcam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12:27 (UTC)
如果您图片持这种态度的话,那么文字侵权您也会看成引用吧?如果不会的话,那只不过是反映出您这种想法实质上充满漏洞。保障版权理所当然,像日维甚至禁用合理使用图片,那就不能作出适当的描述吗?显然不是。方法多不胜数,不应该选择一个最有问题的所谓"方法"。--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07 (UTC)
重点是中维方针容许“合理使用”,对于历史事件,不能以人物在世,便假设必然有自由相片的存在。--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2 (UTC)
没错是容许,不过不代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接受。所以是否所有历史事件都可以使用合理使用?不是。--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5 (UTC)
我觉得可以看具体存废讨论的共识去判断。因为方针既然写得很清楚,社群的具体讨论情况是重要。--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9 (UTC)
得出的判断应该是删除,而不是看保留票多就保留。--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24 (UTC)
除了提删者外,就只有scp主张删除,其他人都主张保留,而且理据也不见得不合理。--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37 (UTC)
那就是您理解上出了问题。--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41 (UTC)
扣除提删者外,就是4:1,只有一票删除,四票保留。按您说就是五个人都错了。但管理员处理档案存废讨论倾向于惯例,多于共识及实际理据是否合理。如果按照惯例,那张照片当然不能用“合理使用”。我没其他意见。--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52 (UTC)
afd不是算人头的,这还要说明吗?既然您认同此图不适用于合理使用,那您最初就不应该判定为保留,及至您在这次二次存废复核中似是而非的言论也是多余的。当然,您还有修正错误的机会,也有不理会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就不强求。--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4:16 (UTC)
  • 我在第七天才关闭讨论,而且保留方的理据完全符合方针规定,不只保留共识是一面倒,也未见不合理之处。整个讨论重点是“缺失并不会妨碍理解”,如果不考虑判决惯例,我建议可以严格依从方针和讨论共识去处理。或者有管理员希望依惯例去处理,我对此没有异议--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5:46 (UTC)
    您没有异议的话,那就可以打住了。谢谢。--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6:40 (UTC)
@蟲蟲飛: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准确地说方针允许的不是“合理使用”,WP:NFCC理据第二点指出,维基百科采取的是比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更严格的标准。至于您说的“现在英维的条目的照片几乎没什么好看”,为什么维基百科要对版权如此严格,请参见这一段话中译)。--Wcam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13:20 (UTC)
您提到的那段文字,我早就理解;我的意见是这个存废讨论的争议重点在于相片“缺失并不会妨碍理解”的争议,在方针写得很清楚的时候,而社群对方针的理解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就要看“共识”。如果不看共识,还要讨论吗?--虫虫飞♡♡→♡℃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33 (UTC)
  • 仅四个明显有立场的保留意见,不一定真能代表共识,可能还有我这种(×)倾向删除但因为不确定是否正确理解NFCC而没有说话的人存在。您可能不知道现在文字狱在内地和香港有多严重,我基于自己对法律、规定等的理解随时可能被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人扣上一顶汉奸或者五毛的帽子。Itcfangye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21:06 (UTC)
(×)删除:明显违反NFCC#1、8,请注意AfD并不是按人数作出判断,而且存废讨论中的意见不应凌驾于法律方针之上。例如:即使在一个讨论中大多数人认为可以直接抄袭来源,也不代表应该这么做。如果按照虫虫飞的意见,几乎任何图片都可被视作合理使用,因为它们大多都能帮助读者理解。--【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年9月21日 (一) 14:44 (UTC)
  • 状态:   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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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根据早前的讨论,其实也没有达成共识,只反映出提出删除的用户WP:BUROWP:CENSOR,而WP:NFCC#8当中的“妨碍理解”指的不仅是令读者理解的东西少了,而且是令读者难以或无法理解条目主题。---2020年12月31日 (四) 02:25 (UTC)Wpcpey留言
  • 处理结果:逾时:最后一次答复已逾一个月。--章安德鲁留言2021年2月17日 (三) 13:07 (UTC)
  • 翻阅二○二○年八月廿七日存废讨论二○二○年十月存废复核纪录,现有以下数个问题想请各位予以解答︰
  • 一、根据该图所援引之版权协议,清楚列明“如果使用出版机构发行的历史图像,且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而非本图像所谈论事件的话(此种情形与原作品的市场作用一致,故不被方针所允许),使用本图像必须为转化利用。”(英语原文为“Use of historic images from press agencies must only be of a transformative nature, when the image itself is 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 rather than the event it depicts (which is the original market role, and is not allowed per policy).”)在“元朗袭击事件”条目之中,图片显然并非条目讨论之主体。所以相关版权协议是否引用有误?
  • 二、在二○二○年八月廿七日存废讨论二○二○年十月存废复核两次讨论之中,保留方多次翻覆提到图档对读者理解条目内容非常有帮助,缺乏该图会窒碍读者理解条目。如果确然如此,为何图档是放于页顶资讯框,而非放置于“过程”又或者“争议”段落之下,并加以足够多之描述去评论图档呢?
  • 三、主删方提到“用文字描述已可代替。”,所以现时条目之中,是否已经有足够文字段落去代替此图?用文字是否可以完全替代此图所能传达之讯息?
  • 四、请问AT君,二○二○年十月存废复核结案理由为何?
  • 以上。--J.Wong 2020年12月31日 (四) 13:07 (UTC)
    一般我不补充理由代表我认同提请人的说法。--AT 2020年12月31日 (四) 13:58 (UTC)
    知会Wpcpey君及和平至上君两位。--J.Wong 2020年12月31日 (四) 23:26 (UTC)
    @Wong128hk(:)回应
    一、你说得对,我在前次DRV时已指出“媒体数据及非自由使用依据模板内含有虚假陈述”,我也在讨论中申明此点,然无人能给出反驳;
    二、我记得是两个地方都有放,但放置于“过程”那里也只是放在图库里与多张图并列。根本与Wpcpey所言缺失会令“读者难以或无法理解条目主题”相距甚远。
    三、我认为有且能够,在“白衣人在南边围聚集获警察放行(凌晨1时至5时)”一节里的第二段。--【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1月1日 (五) 22:14 (UTC)
  • Wpcpey君︰
  • 阁下有必要理解清楚何为“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根据图档说明,此图乃截取自香港电台新闻片段,所以若然确实做到相关版权协议要求,条目当中应该是有内容评述该段新闻,而非又如同该新闻片段一样,评述袭击事件。如果相关版权协议确然无法支撑相关使用,请更换版权协议。
  • 和平至上君指出条目段落“白衣人在南边围村聚集后获警察放行(凌晨1时至5时)”第二段︰“在凌晨1时,防暴警察终于现身,并进入元朗站巡逻。而南边围村仍有大批手持木棍及铁通的白衣人聚集,当中包括疑南亚裔人士。每逢一见记者拍摄,他们就不断叫嚣及投掷水樽。[154]之后,警方一度进入围村,白衣人即投掷杂物,警方就退却至村外对峙。有几名持棍白衣人上前举棍呼喝记者,两名防暴警察上前与他们短谈后,一名防暴警察轻拍白衣人膊头并让他们离开。”已提供足够描述,可用以取代图档。阁下对此有何回应?如认为未能取代,请阐明图档尚有提供什么资讯乃上列文字未有提供。
  • 和平至上君︰
  • 想请阁下进一步阐释“还有你这张图片根本就不能将该极为复杂且混乱的场景描述,反而是断章取义。”为何该图是断章取义?
  • 以上。--J.Wong 2021年1月3日 (日) 16:55 (UTC)
    • 根据在模板上的原图,已经说明了“警方指到达后未有发现有人手持攻击性武器,但事实上白衣人曾持有攻击性武器,白衣人亦有指吓记者”,而下方白衣人在南边围村聚集的章节中,提及“白衣人持棍指吓记者,身旁防暴警察不为所动”,图片正是评论当日的事件过程,也是评论的主体。而内容亦与新闻片段一样。--Wpcpey留言2021年1月4日 (一) 01:48 (UTC)
    @Wong128hk:令我有感此图是有断章取义的原因是Uranus1781所写的图片描述:“防暴警察与持棍的白衣人结伴同行并指吓记者”,加上图片展示了警察与白衣人看向同一方向的一瞬间,很有可能会让人误以为是两者是同行的,然而从图片出处的完整片段(约一分钟处开始)可见,事实是有警察从旁边走来,走到白衣人面前阻止他们,并劝谕他们离开,再根据Uranus1781在之前讨论中他对图片的见解:“清楚可见防暴警察与白衣人在一起,最前的白衣人都持有棍状武器,其中一个白衣人则持有金属棍指向香港电台拍摄记者的位置,而在持棍白衣人身旁的防暴警察亦望向记者的位置。或者,防暴警察与白衣人(可能是便衣警察)正在摆出阵式驱散在场人士。”,因此若假设Uranus1781不是恶意捏造,就是他已经被这张图片误导,我相信也不仅是他一人被误导。--【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1月4日 (一) 13:30 (UTC)
  • Wpcpey君︰端看阁下回应,似乎未见任何该图所描述之情况而条目未有文字描述。而阁下切实需要了解到合理使用时,条目当中应该是有内容评述该段新闻,而非又如同该新闻片段一样——评述袭击事件。就此,阁下是否有其他补充?另外,见到阁下于申请词之中,提到《释义‧并非官僚》及《释义‧不作审查》,的确本站不宜照本宣科,盲随规则,但《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是法律方针,内容承袭自相关法律。本站服务器位于美国,故而显然地须要遵行当地版权法律。而在“最小化法律风险,限制非自由内容的使用量”前提下,阁下是有需要依据相关方针指引、版权协议,乃至相关版权法例释除疑虑。而依据前述方针,纵然维基百科不实行自我审查,但如果判定为违反相关方针,则亦可以移除。所以阁下对此,是否有其他补充?--J.Wong 2021年1月10日 (日) 17:52 (UTC)
    • 因为相关图片被删除,自然亦令有关评述该段的文字一拼消失。图片具渲染力描述当日的情境,内容能达至纯粹陈述的效果,这种抽象又冗长的东西是无法取代文字,也是一种客观的纪录。而早前提删的和平至上在相关的讨论中,明显是用尽一切手段,理直气状地删除自己不顺眼的档案,他也对档案被删除感到非常高兴。再且,加了文字之后,你们更会有理由删除。在没有人支持我下,反正你们立场都想删除。--Wpcpey留言2021年1月11日 (一) 00:21 (UTC)
      一图确实胜万字,然而正如本站副题所述——“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当中“自由的”其中一个意思就是指版权自由,以最大限度自由容让大众使用、再制及传播本站内容。此等内容都记载于使用条款。版权事宜亦都牵涉法律问题,一切都应该从严解读,以做到《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之中,提到之“最小化法律风险”。阁下作为提案人,是有责任在诸多原则下为社群释疑,提供资料及确实理据令社群合理相信此等合理使用可以免于令本站承受不必要法律风险,做到本站目标,而非一再言而无物,明显没有做过任何资料搜集,单凭个人感受就来要求推翻结果。--J.Wong 2021年1月11日 (一) 13:53 (UTC)
      但法律是否必然合乎实际?法理等均在透过现实实践而不断变化,如果优先遵守单一法律,事实可以远远滞后于共识等本地之体验与进程。不认为当前于server管辖区有所风险,而真正逼切威胁来自于管辖区之外。copyright面对的挑战并非商业性的,是不同以往之超法理边界的、不相称的硬搬套用。如果本地真的切实考虑,五大支柱之最后一个尺度,和不同体验者的共同利益,即可在实践中前进而不会轻易淡忘维基贡献者们所继承的价值的责任。--约克客留言2021年1月12日 (二) 02:55 (UTC)
    • 再一次证明你们只是同删除派没有分别的人,将规定无限放大,表面上看是版权,背后却是政治审查。再且相关图片只是截图,并被大量媒体、甚至政党以及多名区议员使用,并在记者会展示,可见没有什么法律风险。--Wpcpey留言2021年1月12日 (二) 00:40 (UTC)
      请立即停止假定恶意。--【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1月12日 (二) 19:56 (UTC)
(-)反对:一个深入报道已经足够支撑关注度。SANMOSA SPQR 2021年2月16日 (二) 01:20 (UTC)
删除,未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20日 (六) 08:06 (UTC)
@Shizhao感谢您的处理。--懒癌哪天行Lazy, as no today's excuse. 2021年3月4日 (四) 16:26 (UTC)
未完成,条目已经重新撰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20日 (六) 08:10 (UTC)
感谢呀,新闻报导其实蛮多的。请参考[1]--可爱皮皮留言2021年2月22日 (一) 08:25 (UTC)
请多给予新手鼓励,真的非常感谢。我很努力的编辑喔--可爱皮皮留言2021年2月22日 (一) 08:29 (UTC)
很遗憾未能从您给出的链接终找出相关证据,这不是给予鼓励与否的问题。--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夢か……現なのか? 2021年2月24日 (三) 09:5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