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旅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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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编辑请求[编辑]

请求已处理

文中“台湾治理当局”应更改为“台湾”或“台湾政府”等中性称呼较为适当。 --Cbls1911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4:55 (UTC)[回复]

编辑请求[编辑]

请求已拒绝

建议移除各地中文名信息框中的日语,毕竟无论如何这个法案都和日本没有关系。 --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0:35 (UTC)[回复]


条目内容没有日语。--T   /1233/   C 2018年3月20日 (二) 10:42 (UTC)[回复]

@1233 囧rz……"| where = 日本 | other = 台湾旅行法" 这不是日语是什么?--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0:48 (UTC)[回复]

:日本是这样叫有何问题令这个叫法不能放在维基百科?放在相关的地方十分正常,我也看不出这样做的原因。--T   /1233/   C 2018年3月20日 (二) 11:00 (UTC)[回复]

@1233这样的话俄语,法语,阿拉伯语岂不都可以放进去,很明显不符合规则。别忘了,那个infobox的名称是"各地中文名"。--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1:03 (UTC)[回复]

编辑请求[编辑]

请求已拒绝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29 (UTC)[回复]

建议移除各地中文名信息框中的日语。原因请参见上面的讨论。 --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1:27 (UTC)[回复]

(-)反对,有何坏处?--小火车留言2018年3月21日 (三) 10:40 (UTC)[回复]
(+)支持:为何要加入日文?这里又不是日文维基。--【和平至上】💬📝 2018年3月22日 (四) 05:19 (UTC)[回复]
(=)中立:“旅行”一词来自和制汉语,词汇本身就是日文,所以单凭用了日文看来并不能构成移除的理由,否则整个条目名称就都要换掉了(不能再叫做“台湾旅行法”了)。但该法案确与日本、香港、马新等国无关,甚至也与中国大陆无关(只是官方硬要搅和罢了 = =),所以在以单纯反日文为由的前提下,(+)支持拿掉整个信息框模板。--36.234.9.12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15:40 (UTC)[回复]
(!)意见

Within this contex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在此语境下,美国人民将保持和台湾人民的文化、商业和非官方关系。)(由Super Wang@"Zhwiki"翻译)

摘取自《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建交公报》,《台湾旅行法》直接逾越了unofficial 的定义,大陆自然有话可说。--Simon Wong (留言) From Hangzhou 2018年3月22日 (四) 18:02 (UTC)[回复]

旅行是和制汉语又怎样?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得加上日语?--【和平至上】💬📝 2018年3月22日 (四) 23:44 (UTC)[回复]
(&)建议:既然是中文翻译,大陆、港台、新加坡的都可以保留(虽然香港和新加坡和此事无关,大陆也是强凑一脚),日文称呼确实没有加入的必要,不能因为用了和制汉语就带上日文翻译。--Super Wang@"Zhwiki" 2018年3月23日 (五) 00:32 (UTC)[回复]
(+)支持:实在和日本无关--eflyjason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04:47 (UTC)[回复]
(+)支持:考虑到此事与日语和日本均无关联,的确无加入日语的必要。Wsc1024 (讲道理|搞事情) 2018年3月24日 (六) 07:43 (UTC)[回复]
(+)支持:与华文系的名称及其写法有相当差距才有考虑保留的必要性。--Cbls1911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14:14 (UTC)[回复]

保护已自动解除。--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29 (UTC)[回复]

法案翻译[编辑]

请放入

《台湾旅行法》(2018)中译本全文:

本法案致力于鼓励美国与台湾在所有层级上的互访,以及其他相关之目标。

本法案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

第1条 简称

本法案可引述为《台湾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 H.R.535)。

第2条 结论

国会确认如下结论:

(1)1979年制定之《台湾关系法》已持续生效37年,成为美台关系的基石,成为西太平洋洋地区和平与安全之锚。

(2)《台湾关系法》宣称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事关美国的政治安全与经济利益,也是国际关切事项。

(3)美国将考虑除和平手段之外的任何措施,包括联合抵制或贸易禁运,以应对针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安全及美国严重关切的威胁。

(4)台湾已于1980年代末期成功完成民主转型,成为亚洲民主的灯塔(beacon),且台湾民主成就激励著该地区的诸多国家和人民。

(5)美国内阁成员及其他高级别官员对某个国家(country)的访问是美国与该国之联系深广度的检验指标。

(6)自《台湾关系法》实施以来,美台关系由于美国对高级别互访的自我限制而经历了很不充分的高层互动。

第3条 国会认知与政策声明

(a)国会认知:国会认识到美国政府应当鼓励美台在所有层级上的互访。

(b)政策声明:如下措施应成为美国的政策:

-(1)允许美国政府所有层级的官员,包括内阁国家安全官员、普通官员及其他行政分支官员访问台湾并会见台湾同级别官员;

-(2)允许台湾高级别官员进入美国,需显示对此类官员之尊严的适当尊重,允许其会见美国的对等官员,包括国务院、国防部及其他内阁机构官员;

-(3)鼓励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台湾在美设立的其他机构开展活动,包括由美国国会议员、联邦/州/地方政府各级官员及台湾任何高级别官员参加的各种活动。—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40.119.54.139对话)于2018年3月21日 (三) 11:21 (UTC)加入。[回复]

编辑请求:新增注解a“美国认为台湾为一个特殊政治实体。”此句话的法源依据[编辑]

请求已拒绝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30 (UTC)[回复]

本文中的注解a指出“美国认为台湾为一个特殊政治实体”。为了提供法源依据,建议在这注解后方加上如下文字:

依《[[台灣關係法]]》第4條第2項,美國法律對外國、外國政府、類似實體或相關的用字,包括台灣,並適用於台灣<ref name="台灣關係法">{{Cite web |script-title=en:Taiwan Relations Act (PL 96-8) |date=1979-01-01 |url=https://www.ait.org.tw/our-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taiwan-relations-act/ |accessdate=2018-03-22 |publisher={{lang|en|[[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rchiveurl=http://archive.is/4GPM8 |archivedate=2018-01-22 }}</ref>。

Howard61313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03:25 (UTC)[回复]

保护已自动终止--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30 (UTC)[回复]

编辑请求[编辑]

布莱德·薛曼吉姆·殷荷菲劳勃·梅南德兹柯瑞·贾德纳等国会成员的姓名增加繁简转换。--Simon Wong (留言) From Hangzhou 2018年3月22日 (四) 07:04 (UTC)[回复]

本法案的名称[编辑]

为什么《台湾旅行法》在中国大陆被称为《与台湾交往法案》?--WikiWinters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20:26 (UTC)[回复]

这是外交部的叫法。注意,外交部的用法不是与台湾交往法案,而是与台湾交往法案。--曾晋哲留言2018年3月23日 (五) 04:10 (UTC)[回复]
按楼上的链接,已经是“与台湾交往”,没有“案”字了。

{{ep}} 请求取下 --27.142.172.248留言2018年3月28日 (三) 12:22 (UTC)[回复]

将“交往法案”全文替换为“交往法”,理由:中国外交部已改称“与台湾交往”,去除“案”字(时事条目也搞全保护,服)。--27.142.172.248留言2018年3月23日 (五) 08:11 (UTC)[回复]

请问在该条目首段,以下两种措辞哪种比较合适?

  1. 旨在促进台湾与美国间的高层级交流。本法是续《台湾关系法》后,另一部现行与台湾相关的美国国内法。
  2. 旨在促进中华民国与美国间的高层级交流。本法是续《台湾关系法》后,另一部现行与中华民国相关的美国国内法。

多谢。 Kou Dou 2018年3月18日 (日) 14:39 (UTC)[回复]

前者。毕竟美国(名义上)不承认中华民国,此处是美国国内法,用台湾较适当。此外,条目中的台湾、臺湾混用,宜统一。--Tp0910留言2018年3月18日 (日) 16:22 (UTC)[回复]
前者。因法案本身用的是台湾,改成中华民国恐不符原意。 -KRF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02:44 (UTC)[回复]
(!)意见:“旨在”就是指立法目的跟条文本身内容,后面理当接“台湾”,至于“与XX相关”的后面,可以用台湾也可以用中华民国,或是两个都列(但鉴于此法直接与台湾相关,故若要并列的话,以台湾优先)。—Ntlshuanghe4629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03:42 (UTC)[回复]
(!)意见:美国联邦政府在1979年转轨期后,在指涉美国长期称为Formosa的国家/政府/领域时,除了叙述历史或引用来源外已非常罕见提及“中华民国”,那极少数亦多与“台湾”并称,单独称Taiwan则是各部门口头/书面/网页的绝大多数之惯例通称。有些台湾账号或ip无视来源写明台湾/Taiwan, 却自行曲意编为“中华民国”,甚至刻意到各条目把“台湾”改成“中华民国”,无论出于政治动机或强迫症,至少在表述美国政府政策或态度时都是错误不实的,毕竟美国已不承认“中华民国”多年,也不可能再承认一个像马英九那样宣称领土主权超出台澎金马东沙岛太平岛的“中华民国”。--WildCursive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16:52 (UTC)[回复]
十分感谢楼上几位先生的点拨! Kou Dou 2018年3月24日 (六) 17:24 (UTC)[回复]
(:)回应:依据《台湾关系法》第二条,可见美国对“中华民国”的认定为“1979年1月1日前的台湾(后面尚加上统治当局)”。——Howard61313留言2018年3月25日 (日) 08:59 (UTC)[回复]

编辑请求[编辑]

请求已处理

文中台湾政府外交部内连应连结至中华民国外交部,如:台湾政府外交部。 --Cbls1911留言2018年4月26日 (四) 08:1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