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Loveu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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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5月12日 (五) 05:24 (UTC)[回复]

广告代言[编辑]

进一步解释李奎炯条目回退操作(Special:Diff/82635508)的编辑摘要,WP:广告代言指出加入广告代言内容的前提是介绍的必要性,形成指引的讨论中似乎认为“必要性”是指该广告对传主、广告品牌或社会有特别意义或引起重大舆情(如讨论中提及黎明与电讯广告的例子)。另外,韩国艺人的广告代言报道多为新闻稿(个人观察),而该讨论中有编者认为新闻稿不被视为二手来源。--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9:34 (UTC)[回复]

@Hercoffee:這個社群共識在客棧提出時我有關注到所以並不陌生,但我們應以WP:廣告代言結論出來的格式指引而言並非其討論過程。
首先「其佔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相當主觀,比如李俊昊好了,他近年的活動比重幾乎都在商演與代言,在其條目中也占了不少比重(您可去巡視),但若N年後他的比重不在此而減少其廣告代言的內容時,要以「非重要性」來刪除之前紀錄嗎?不能這樣說吧?
再者,韓網新聞稿若是出自可信媒體(並非被列為維基百科:可靠來源/常見有爭議來源列表)自是屬於WP:NEWSORG,為何不可視為可供查證可靠來源
最後是編排模式,我原是認為「列項」也亦為散文方式一種,若您覺得仍需以段落表達我也予以接受。
綜所上述,我覺得只要編排模式符合、舉證之責每項都有盡到,並非全面刪除,優良條目劉德華#代言廣告也是如此編輯。
回到李奎炯的條目中,我會先去確認此演員於廣告代言上的活躍度再考慮是否要以散文方式重新編寫一次,謝謝您與我討論,祝編安順心。--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4日 (二) 12:38 (UTC)[回复]
  1. 结论是由讨论过程总结得出,我认为不应该抛开讨论过程。似乎您认为“其占比应反映相关工作对条目主体的事业的重要性”中的“占比”是指工作比例或工作量?我觉得指的应该是内容的篇幅长度,重要性有二次来源来印证,所以这句话应该没有主观的问题。
  2. 李俊昊的例子并不恰当,他并未中断影剧或歌手的演出,如若有来源证明广告代言对其某阶段有重要影响,我认为可以保留,否则理应删除。类似的像全智贤,作品间隔期间的工作皆为广告代言,没有来源证明对她有特别意义的,同样也不应写入。极端例子像元斌,他或许可以称得上广告代言占据事业的重要部分。
  3. 新闻稿是一种自我宣传手段,仅有新闻稿来源有宣传之嫌。
  4. 我认为刘德华并不是一个适合参考的例子,评优时间是在2015年。
--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3 (UTC)[回复]
@Hercoffee:若以您的認知,那能列入編輯也的確是「極端」例子而已。感謝您的回覆~--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5日 (三) 04:5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