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陳信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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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場[编辑]

@Photoyi 原內容是

 我想著,應該做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

找來賓談論該議題,不代表他「認為」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09:43 (UTC)[回复]

(~)補充,確實,反同志婚姻的論述很難說服我,但我也清楚看到,他們的憂慮與恐懼,是真實、是明確、是深沈的。
他對於反同志婚姻的憂慮與恐懼,認為是真實、是明確、是深沈的。--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09:56 (UTC)[回复]
(:)回應,但也說了反同論述說服不了他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09:57 (UTC)[回复]
(:)回應,因此他才要製作一個單元說服自己和觀眾接受反對同性婚姻的電視訪談,這種行為不是在迫害LGBT權益嗎?--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0:28 (UTC)[回复]
(:)回應,不算。他做過很多場,

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好幾集,都找來很多各有立場的人談論同婚議題。 他並不是「專門開一個只找反對者」的單元,而是做了「長期的、正反皆有的多個」單元,所以不算。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1:31 (UTC)[回复]

(:)回應,個人提供出來的參考資料指出,陳信聰並非支持同性婚姻,而要在節目製作上安排反對同性婚姻的電視訪談。--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06 (UTC)[回复]
(:)回應,但他也同樣做了其它很多支持的、以及支持反對皆有的訪談節目。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11 (UTC)[回复]
(:)回應,主要是陳信聰個人言論指出要在節目製作的訪談單元中,去遊說來賓與觀眾反對同性婚姻,這件事情已經有迫害LGBT權益。--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22 (UTC)[回复]
(:)回應,那他找來支持方上節目,是不是也在遊說自己和觀眾支持同婚?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24 (UTC)[回复]
(:)回應,在參考資料收集中,陳信聰個人並沒有因為反同立場報導過後,轉向支持或其他的表態言論。--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33 (UTC)[回复]
(:)回應,但他也表示反同立場說服不了他,所以不能算是反同。--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35 (UTC)[回复]
(:)回應,主要是陳信聰個人已提出說在節目製作的訪談單元中,去遊說來賓與觀眾反對同性婚姻,這行為本身的動機已經影響到LGBT權益。--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40 (UTC)[回复]
(:)回應,他並沒有要「遊說」來賓和觀眾反同婚,他的用詞是「說服」。他所說的、是他要找反同婚的來賓來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而且其論點是可以說服自己和觀眾的。-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52 (UTC)[回复]
(:)回應,說服觀眾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這件事情不就要讓大眾能去支持反同性婚姻的論點,使得在臺灣的堆動同志婚姻運動上造成阻礙。--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59 (UTC)[回复]
(:)回應,但他同樣也找支持方上節目,因此即使他本身是恐同的,但在做節目立場上卻不是。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03 (UTC)[回复]
(:)回應,本人在這起事件中,主要是看待陳信聰的個人言論上的問題。雖然他過往的節目上沒有提出個人立場,但在個人言論中確實是有要製作反對同性婚姻的節目訪談。--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25 (UTC)[回复]
(:)回應,但他也同樣說了要製作、且實際上也製作了支持同性婚姻的節目訪談,並不是「只製作單一立場的節目」,因此實在不能說是反同人士。考慮到生者傳記需要更可靠的來源,我認為以單一事件的報導推敲其立場有失公允,在他明確地表示自己反對同性戀/同性婚姻/同性權益之前,都不應該將其列入該分類。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33 (UTC)[回复]
(:)回應,陳信聰已充分表達他的個人立場,對於同性婚姻的態度上皆有可靠的來源,表明他個人要製作說服觀眾及個人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43 (UTC)[回复]
(:)回應,目前的描述方式個人挺不欣賞的。依照此邏輯,所有認為爭議雙方應該各有充分表達機會的人,都可以被有意識地打成某一邊(例如此處你就刻意用同樣的來源不斷加強描述,帶給讀者「他非常反對」的印象。)蓋其自承恐同或為事實,但做這些節目讓爭議的兩造都有描述機會,沒必要用那麼多描述來刻意加強印象。例如,我們本來就可以改寫為「他自承恐同,但在節目規劃上仍提供爭議兩造各自表達的機會,除正反雙方同時上節目討論外,也另闢有各自的專題。」這句也是事實,但描述方法與目前的文字差異不小,帶給人的感覺不同,而中立性也比較不會有問題。--柏強 (找我閒聊) 2017年1月21日 (六) 04:05 (UTC)[回复]
(:)回應,同意以上寫法較具中立性,並以此改寫。--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7年1月21日 (六) 05:5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移動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7年2月#Talk:陳信聰凝聚社群共識,呼籲各編輯以互助客棧的討論為核心發展討論並基於已形成的共識進行進一步編輯。- 執行編輯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月22日 (日) 07:43 (UTC)[回复]

編輯請求[编辑]

本生者傳記頁面的多個歷史版本已經明確地造成當事人困擾,請管理員將該歷史頁面設為不可檢視。 --KRF留言2017年1月23日 (一) 03:45 (UTC)[回复]

在該討論頁中,由於無法與@Photoyi:取得共識,因此請求第三者介入討論。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51 (UTC)[回复]

(~)補充,主因是將陳信聰分類於「反同性戀人士」,所進行的分類討論。--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7:08 (UTC)[回复]
誤解與恐懼,必須經過一次次的自我釐清正視,才可能消除化解,否則只會在內心不斷深化糾結。
於是,我想著,應該做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
——陳信聰
(:)回應,在陳信聰在上述引用內容中,已表明在製作《有話好說》節目製作要邀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並能說服觀眾及主持人的論點,這行為已影響到LGBT權益。--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7:26 (UTC)[回复]
反同性婚姻不等於反同性戀。-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1月17日 (二) 17:47 (UTC)[回复]
而且這段話正好說明他是支持同性婚姻的。甲要「說服」乙,那甲乙兩人原先的立場必須相反,而非相同;所以你無法「說服」牛頓物體運動具有慣性,也無法「說服」哥白尼地球繞著太陽轉,也無法「說服」我3+5=8。如果他本來就反對同性婚姻,則反同性婚姻來賓是不需也不能「說服」主持人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的。希望您能懂「說服」的文字邏輯。-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1月17日 (二) 18:15 (UTC)[回复]
(~)補充,在陳信聰在上述引用全文中,也已坦承有同性戀恐懼症。--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8:38 (UTC)[回复]
就像我總向所有人坦承,我其實是很恐同的,那跟我的成長背景與教育環境有關。
我應該是最常討論同志議題的電視主持人。但每次面對同志來賓或朋友,表面上都裝成泰然自若,但內心深處總是會浮出莫名的恐懼與不明確的負面情緒。
——陳信聰
(:)回應,確實符合該症狀通常暗示了對同性戀和同性戀本身的沒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懼。--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8:50 (UTC)[回复]
(:)回應,當然、恐懼不等於反對,反同性戀和反同婚也不能混為一談,恐同更不是病症、至少目前沒有醫學證明它是。 陳如果真這麼想讓觀眾和他一起反同,找支持方做什麼?陳正是因為他在情感上感到恐懼,但理性上卻又知道這種恐懼是不理智的,心生矛盾下才會撰出此文。各位若觀看我貼的那幾集節目、看那些影片下的留言、還有觀眾在陳的FB上的留言就可以知道,長期以來有話好說找來的反對同性婚姻的那些來賓,在節目中的論述都無法說服陳自己、也沒能說服部份觀眾,相反的、他找來的支持方來賓總是得到觀眾的支持與認同,所以他才在文章起始便開門見山地提出「在製作跟主持節目中,對那些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或民眾,我是不是存有太多的偏見與既定立場?」,所以陳才想找個有力的反方來上節目,而在找來之後、他也另外找了支持方的「一軍」,這也可以證明就節目立場而言並沒有明顯的偏頗。而如果他沒有製作一個專門反同性戀的節目,用什麼理由說他是反同?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3:16 (UTC)[回复]
(?)疑問,為何以個人觀察節目歷史發展的方式書寫主持人條目,而不是提出更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源修改。陳信聰也已坦白心中有該症狀,會在內心深處總是會浮出莫名的恐懼與不明確的負面情緒。以及表明在製作《有話好說》節目製作要邀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並能說服觀眾及主持人的論點,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7:07 (UTC)[回复]
(:)回應,同樣的、我也仍未見你找到直接的證據說明陳是反同人士。製作一個節目並邀請持特定立場的來賓;和製作一個持特定立場的節目,是完全不一樣的。再者陳是表示自己有這樣的「情緒」,而不是「症狀」,切勿混為一談。至於論述,這並非個人觀察節目的歷史發展而得,我只是沒把來源一一羅列罷了。11月17日,發佈該篇後被新聞引用之文章、11月21日、這篇裡提到要找「支持同性婚姻的一軍」同日、他提到為何要分成兩場,因為正反方兜不攏、23日,只邀請反方的單元播出、同日請網友推薦支持同性婚姻者、24日,發表感言、雖沒有明指,但被視為是「不反對」同性婚姻、28日,只有正方來賓的節目播出。這很明顯是一系列的,閣下該不會只看了17日那篇吧?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7:38 (UTC)[回复]
只要遵守中立性的话,这两个观点可以同时写进去。——꧁༺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7年1月18日 (三) 07:43 (UTC)[回复]
(:)回應,內容不是問題,問題在分類,Photoyi在條目裡添加的分類是Category:反同性戀人士,但陳並沒有表示他反同性戀,他文中提到的是同性婚姻,兩者明顯不同。另外、就算某人明確聲稱自己認為同性戀不該享有婚姻權利,也不表示該人反同性戀。再說了、就算他真的反,也該分到Category:反同性婚姻裡。還有、我認為Category:反同性戀人士本身就是一個很具爭議的分類,尤其是用在生者條目。--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7:58 (UTC)[回复]
(:)回應,對於2016年11月17日陳信聰的個人發言中,公然徵求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在電視節目裡發表LGBT迫害的言論,並支持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這行為是在阻礙到現行台灣LGBT權益上的發展。--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3:38 (UTC)[回复]
(:)回應,所以您是只看了17日那一篇嗎?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4:27 (UTC)[回复]
(~)補充,還有、您還是沒解釋為什麼「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會變成「反同性戀」,而且您又把詞彙換成「LGBT迫害」,反同性戀和LGBT迫害根本不一樣好嗎?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4:41 (UTC)[回复]
(:)回應,因為只有17日的新聞在報導陳信聰個人對於台灣LGBT權益的言論報導,所以就現有文獻討論。--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4:51 (UTC)[回复]
(~)補充,在台灣LGBT權益推廣中,爭取婚姻平權是當中的主要訴求,因此在陳信聰製作節目上提出,「應該做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這已經是在支持LGBT迫害的言論發表。--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5:05 (UTC)[回复]

:(:)回應:為了直接了解您的觀點,直接問幾個問題比較快,請以您的個人定義做出的回答。

  1. 反對同性婚姻是否為反對同性戀?
  2. 同性戀恐懼是否為反對同性戀?
  3. 反對同性戀是否為迫害LGBT的行為?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5:15 (UTC)[回复]

其實用不著討論其定義,重點是Photoyi閣下無法舉出WP:NOR方針所要求的直接相關、且直接支持當事人為反同性戀人士的可靠來源。- 執行編輯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月18日 (三) 16:15 (UTC)[回复]
(:)回應,在陳信聰已承認是恐同人士(已與「對同性戀的排斥」有所直接相關),並要在節目上「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已直接支持「反對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的言論發表)。--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21:58 (UTC)[回复]
(~)補充,陳信聰也認同反同志婚姻,他們的憂慮與恐懼,是真實、是明確、是深沈的。--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22:52 (UTC)[回复]
(:)回應也是、那些定義不談也罷。Photoyi閣下,您除了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述「找一兩個...(中略)...享有婚姻權利」、並直接將它連結到迫害LGBT之外,沒有其它論據可以說明。我和Aotfs2013都沒有辦法認同他被歸類在反同人士,也沒有辦法理解您的解釋。如果您要我提供其它參考資料、又沒打算看的話,那也無所謂,就看那篇17日的文章吧。我的看法是:
  • 其一、「恐懼」並不是「反對」,一個人可以怕狗怕蛇怕蜘蛛,但他不見得會企圖殺害世上所有的狗、蛇、蜘蛛。恐懼是內心的情緒,反對是具體的言行。陳認為「他們的憂慮與...沈的」,這表示他是恐同,那他就「只是恐同」,不是反同;
  • 其二、在陳的原文中,「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是給「來賓」的修辭,不是給「節目」的修辭。原句意思是「該來賓」的口條論述是「能說服得了人的」,陳想找那樣的來賓「談談」,並不是找來賓「在節目中說服人」。也就是說、該節目的目的並非「說服陳和觀眾反同」,而是「談論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
  • 其三、談論本身是中性而沒有立場的、而立場是在談論過程中透過言詞和儀態表現出來的。例如「談論執政黨」,其立場可以是「支持執政黨」也可以是「反對執政黨」,因此「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不等於「認為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就「只是」談論;
  • 其四,就算退一萬步講,如果陳公開地表示他反對同性婚姻,這也不代表他是「反同性戀」,婚姻非戀愛、反同婚當然就不是反同性戀,只是一種立場的表達。
    • 題外一、某人如果只是公開地表達立場,而沒有以暴力毆打、恐嚇、殺同性戀、或其它「具體的攻擊或打壓」的話,那麼就「只是表達立場」,不是迫害。
    • 題外二、LGBT是四個族群,同性戀只佔了其中兩個,迫害LGBT不等於迫害同性戀,反同婚更不等於迫害LGBT。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01:47 (UTC)[回复]
真的要解釋的話,那「能說服的了自己」的反面解釋,不就是尚未被說服嗎?如果已經被說服了那還需要說服什麼?那問題來了-是否有方針所要求直接支持、直接相關的來源證明當事人承認已被說服,並決定成為「反同性戀人士」?很明顯的,閣下所提出的所有間接性且明顯具主觀意識產生的推測,是無法成為百科內容的。- 執行編輯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月19日 (四) 04:14 (UTC)[回复]
@Kerolf666:我的看法和你大致相同,另外,既然可以談論「為何同性戀者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為何不可以談論「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1月19日 (四) 03:42 (UTC)[回复]
回Aotfs2013,我本來也想解釋這個,但前面克勞棣提過後被無視了,我想我重提八成也是,乾脆作罷。 回克勞棣,也不是說不可談,問題是在「談論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是否等同於「認為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07:20 (UTC)[回复]
「談論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當然不等同於「認為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1月19日 (四) 09:43 (UTC)[回复]
注意 -phobia 除了作“恐惧‘症’”之外,本身便有厌恶等“不明確的負面情緒”的元素。例如中文译为“恐同”的 homophobia,属于前面链接的维基词典中第二个英语义项,即“(类比) 用于组成名词,以之描述对于某物的憎恨、厌恶、鄙夷或拒绝[[[wikt:en:repression|repression]] 取了第二义项]”。把各种 -phobia 全部译作“恐惧症”和把各种 general 全部译作“普通”(例如“普通的外科医生”、“史诗的外科医生”[開玩笑的])一样都是在坑人。——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1月22日 (日) 21:08 (UTC)[回复]
@Photoyi:,你自己要我提供參考來源,而我也將陳的言論羅列並加入條目中了,你想不採信也罷,但請不要斷章取義地引用來源。來源已可證明陳是正反來賓皆有邀請,你在文中卻只擇其一,甚至有企圖將文章導向陳只邀請了反對同婚者的傾向,是何居心?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16 (UTC)[回复]
(:)回應,引述中國時報、蘋果日報、 東森新聞、三立新聞網當中的「我想著,應該做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編寫進條目並未曲事實,也確實11月23日的節目上,皆為反同性婚姻的來賓。--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24 (UTC)[回复]
(:)回應,所以我前面找的那些來源,你是真沒看到還是選擇性忽略?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27 (UTC)[回复]
(?)疑問,那為何要修改原本確實已引用的參考文獻,並且移出後來11月23日節目的參考來源。--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32 (UTC)[回复]
(:)回應所以我前面找的那些來源,你是真沒看到還是選擇性忽略?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35 (UTC)[回复]
(:)回應,請提供Wikipedia:可供查證,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41 (UTC)[回复]
(:)回應,你在2017年1月18日 (三) 07:07 (UTC)的提問後,我早就提供這一篇這一篇了,這兩篇都合乎要求你是真沒看到還是選擇性忽略?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54 (UTC)[回复]
(:)回應WP:SPS,絕大多數個人出版之書籍、業務通訊、個人網站、開放性wiki、網誌、論壇貼文及類似來源均不得被認可為可靠來源。--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59 (UTC)[回复]
(~)補充,個人出版物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作為有關在世人物的第三方來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職業調查員或作家。--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6:25 (UTC)[回复]
(:)回應:SELFPUB,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說明其自身資訊乃至條目的參考來源,這一方針同樣適用於社交網絡上的內容,如Facebook。 --KRF留言2017年1月20日 (五) 00:21 (UTC)[回复]
(*)提醒: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如果反同性戀也算是一種罪的話),要拿掉Category:反同性戀人士分類根本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據,反而加上這個分類才需要提出證據;而Photoyi君所謂的恐同情緒和做一集「談論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節目邏輯上都不能證明他反同性戀。-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1月19日 (四) 16:37 (UTC)[回复]

維基百科以社群共識以確保實現中立性與可供查證性,Photoyi不斷以「我想著,應該做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認為該當事人為反同性戀人士,卻依然無法提出直接支持、直接相關的可靠來源,來證明當事人已經「自己坦承」已經被他邀請的來賓「說服了」且願意成為「反同性戀人士」。在下歸納結論(主要共識),在Photoyi無法提出直接相關、直接支持的可靠來源證明當事人已經自己坦承已經被他邀請的來賓「說服了」且願意成為「反同性戀人士」前,維基百科都不應原創研究將當事人分類為反同性戀人士。- 執行編輯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月19日 (四) 22:05 (UTC)[回复]


於在下討論頁的討論[编辑]

由於在2016年陳信聰在個人言論中,坦言每次面對LGBT來賓都會浮出同性戀恐懼與不明確的負面情緒。也已表明在製作《有話好說》節目製作要邀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並能說服觀眾及主持人的論點,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這行為已影響到LGBT權益,因此才會分類在「反同性戀人士」。---Photoyi

「請你說服我這件事是對的」不代表當事人認同這件事是對的,且「浮出同性戀恐懼與不明確的負面情緒」僅能判斷其是「恐同」,而不能判斷他是「恐同」,這樣的編輯行為是基於主觀推論而成的結論;依據方針,閣下必須列明與條目主題直接相關、且直接支持條目信息的可靠來源,而非根據主斷推論斷定某人的立場。---Aotfs2013
這並非主觀所推論,陳信聰在《有話好說》節目製作中,要邀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這行為已影響到LGBT權益。---Photoyi
所以閣下的意思是,該當事人已因自己邀請的這些人士於節目上的說法,被說服所謂「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Aotfs2013
這段是引述確實是參考來源上陳信聰的個人話語,主要是製作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並能口條清楚說服主持人及觀眾的論點,談論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Photoyi
閣下似乎又回到「認為『請你說服我這件事是對的』等於當事人認同這件事是對的」的概念,閣下並未說明當事人是否已直接性的表示他邀請的人已經說服他了。---Aotfs2013
個人是對於陳信聰在製作節目的企畫要製作「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單元,並且要求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這行為已明確要在電視訪談上迫害LGBT權益。---Photoyi
依據閣下的說辭,閣下並無任何證據直接說明主持人、來賓等人已被說服。---Aotfs2013
若是如此,依照維基百科方針,閣下不應定義當事人為所謂反同性戀分子。---Aotfs2013
個人是針對陳信聰在2016年製作台灣公共電視與主持節目《有話好說》中,表明要以「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為主題,在電視訪談上迫害LGBT權益。---Photoyi
請問閣下對於陳信聰所提出的「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電視訪談主題,認為是否屬於公然對LGBT迫害?也是在阻礙台灣LGBT權益發展呢?---Photoyi
「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本身是個問句,閣下可以解讀成「為什麼不應該?」也可解讀成單純的疑問「為何?」,這本身就不是一個直接性的來源。---Aotfs2013
還有,閣下若要討論該議題,請移步客棧,謝謝。---Aotfs2013

註:無時間是因這是手動移動自flow。- 執行編輯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月18日 (三) 14:32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陳信聰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6月21日 (四) 10:4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