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唐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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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非法删除引用内容[编辑]

《长江商报》『作为母亲,女儿受此摧残,绝望和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其指控包庇民警的愿望是否现实合理符合法度姑且不论,但是她提出的要求,却长达6年时间得不到回应却是事实。而她提出和表达自己要求的举动,不外乎是“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这样的举动,理应被视为公民的自由表达,却被当地以 “闹访、缠访、散发传单,不听工作人员劝说,案件判决后仍到有关部门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予以劳教』这段文字非常重要,怎么能说是“过长引用”呢?不然阅读者怎么知道唐慧是合法的去争取权利呢?

另外10日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是我引用资料中没有的文字,10日撤销劳动教养,11日,唐慧还在期待人民政府给出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已经结案还期待什么结果?--剑指中原留言2012年8月14日 (二) 01:34 (UTC)[回复]

(:)回應:长度太长,涉及版权问题,必须以自己的话重写。--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8月14日 (二) 04:46 (UTC)[回复]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 2012年8月3日,湖南永州一名母亲因女儿被逼卖淫而向永州政府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劳教哪一起案件
    唐慧劳教案条目由fxqf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Huangdan2060讨论 | 貢獻),属于“中国法治”类型,提名于1970年1月1日 00:00 (UTC)。
    • (+)支持,提名者投票。--Fxqf·留言簿 2012年8月12日 (日) 10:55 (UTC)[回复]
    • (+)支持,关注。--Amazingloong 2012年8月12日 (日) 11:49 (UTC)[回复]
    • (+)支持--chaus留言2012年8月12日 (日) 13:11 (UTC)[回复]
    • (&)建議:建议将名称改为唐慧事件。虽此人之前被(判)劳教,但现在已经撤销,唐慧劳教案此名称不太准确。再(-)反对,原因如下:
      • 1、“……11岁的乐乐……”前文并无交待乐乐是谁;
      • 2、中立性问题极为严重,如“……但是法院没有给出公开公正的判决……”、“因为唐慧深知民警和地方政府故意包庇色情场所和渎职政府人员”、“由于中国共产党官官相护和权大于法,唐慧各种合法维权行动都被当地政府搅局”、“为了包庇公安局和渎职政府官员,法院以拖延时间对付唐慧”、“由于法院4年都没有还被害人唐慧和女儿乐乐一个公开公正的判决”;
      • 3、详略欠得当(其实也是中立性的问题),全文全从唐慧角度出发,政府的相关处置的描述极少,关于湖南省已经撤销处罚的决定更是一字未提;
      • 4、摘自《长江商报》的评论过多,是否涉及版权问题?
    • 其他:我始终认为,维基人在编写条目时,不能带有或者只应带有少量的个人感情,或者更残酷的说法是,维基人在编写条目时,应该是冷血动物,关于唐慧母女两人的遭遇谁都会很同情,但这并不是我们在编写条目时,立场偏向她们的理由。——2012年8月12日 (日) 13:15 (UTC)語句不通順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請留言呐親
    • (~)補充:补充其他非中立言论:
      • 1、“《南方都市报》社评《惟有法治能让唐慧不再孤立无依》……同时也戳破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治湖南”影子下“权大于法、官官相护”的真相……”原评论中我并无看出此层意思,系编撰者自行研究?
      • 2、“《长江商报》专文《权力思维不能突破法律边界》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用“维稳”和“和谐社会”打压维权活动和维权人士的真相”,编者把维基百科当成大妓院呢?
    • 楼上点支持票的真的看过此条目?——語句不通順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請留言呐親 2012年8月12日 (日) 13:33 (UTC)[回复]
    • (-)反对,看了一段就看到了“但是法院没有给出公开公正的判决”。--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2年8月12日 (日) 13:57 (UTC)[回复]
    • (-)反对,其它的暂且不论,看到最后一句“认为唐慧6年上访4次被政府抓拿的痛苦经历体现了政府尊重民权”无法理解这句所要表达的意思,参考来源原始意思为“宽容上访者体现政府尊重民权”,编者的这句是否存在歧义?--WxzbbTALK2012年8月12日 (日) 14:55 (UTC)[回复]
    • (-)反对,中立性就不说了。另外全文感觉像是读报纸不是看百科全书(或许和中立性也有关系……?),语气需要再调整。另外请务必以读者对此事毫不知情为前提写,最好把人物关系交代清楚。建议:
      • “乐乐(化名)”应指明关系
      • 中立性,例如:
        • 修改前:由于中国共产党官官相护和权大于法,唐慧各种合法维权行动都被当地政府搅局
        • 修改后:唐慧的各种合法维权行动均受到当地政府阻挠
        • 修改前:为了包庇公安局和渎职政府官员,法院以拖延时间对付唐慧,说“超过追溯日期”
        • 修改后:法院答复是“超过追溯日期”
        • “由于法院4年都没有还被害人唐慧和女儿乐乐一个公开公正的判决”中“公开公正的”可以拿掉
        • 两方声音不对等,缺少政府方面的消息
      • 如果“中国共产党官官相护和权大于法”有可靠来源的话当我没说(请不要拿“公认”说事)
      • 原创研究啥的……大忌,比如:
        • 戳破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治湖南”影子下“权大于法、官官相护”的真相:我在原文里连“权大于法”这四个字都没看到
        • 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用“维稳”和“和谐社会”打压维权活动和维权人士的真相:不好意思我还真没找到哪里写了
      • 那个引用《长江商报》的地方建议复述一下,290个字一模一样真的……
    • 不介意的话我去把语气处理一下?--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8月13日 (一) 14:53 (UTC)[回复]
    • (!)意見,已經過Le Concorde跟在下聯手修改,請諸位再看看。-- Marcus Hsu  talk  2012年8月13日 (一) 15:48 (UTC)[回复]
      • (:)回應:中立性问题有所解决,但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如User:Le Concorde所提到的双方声音不对等。作为一个突发新闻事件,应将事件的整个经过按事件的重要性描述出来,虽然此条目名为唐慧劳教案(其实我一直建议改为“唐慧事件”比较好),但乐乐被迫卖淫案与此有着明显的关系,故关于乐乐的部分也应该着重描述。现在的版本有所缺憾,如:
        1. “乐乐被救出”,被谁救出?
        2. 两名主犯被判死刑,其他从犯也被判有期到无期,何时判处的?唐慧为何仍然要上诉?
        3. 当地政府在唐慧上访期间的态度如何,如何回应的?后面唐慧描述的“未受到有关单位重视”,表现在哪些方面?
        4. 被省政府撤销判决后,当地政府的态度如何?
        5. 新闻中提到的减刑是怎么回事?
        6. 当地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理由判唐慧劳教,警方在判决时列出什么“事实”来支持扰乱社会秩序这一违法行为?
        7. “唐慧认为民警和地方政府故意包庇色情场所和渎职政府人员”表现在哪些方面?
      • 上面提到的这些内容现版本全无,如果对此不熟悉的观者观看到的话,我想除了感觉有些没头没脑之外,别无其他想法。此外,最后的那句“中国共产党官方媒体《红网》专文《宽容上访者体现政府尊重民权》,认为唐慧6年上访4次被政府抓拿的痛苦经历体现了政府尊重民权。”前面已有维基人提到过,还请修改。而《红网》属于湖南省委、宣传部管辖,虽然描述成中国共产党官方媒体符合一定的事实,但给观者的印象却是红网跟新华网、人民网一样属于国家级的官方媒体,有有违中立之嫌。——語句不通順不舒服斯基┣●┫不想屌我敬請留言呐親 2012年8月13日 (一) 16:35 (UTC)[回复]
      • 又被改了,懶得管了。-- Marcus Hsu  talk  2012年8月14日 (二) 07:59 (UTC)[回复]
    • (+)支持--B2322858留言2012年8月16日 (四) 11:05 (UTC)[回复]

故事的另一面[编辑]

觉得可以参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廖隆章 微博中提供的资料重新编写这一事件了 http://weibo.com/u/1781880001 --幽灵巴尼留言2013年7月12日 (五) 16:30 (UTC)[回复]

微博不算WP:可靠来源,最多只能在脑中“参考”,不可在文中参考作来源。廖隆章作为记者,自己也没有在《民主与法制》杂志或其他媒体上写文报道,只是在新浪微博上小打小敲。我看了廖的微博内容,他的观点包括:乐乐卖淫系自愿、乐乐对淫窝报大年龄、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唐慧逼警方羁押某无罪的王某并带50人围攻警方、见领导就脱衣、接受的援助捐款与报道不符、“公知”“煽动”等问题。这些观点,特别像是乐乐自愿卖淫、唐慧脱衣等,还是很非主流的,实在需要权衡。廖称他看过案件卷宗,但在这起争议案件中,公安局确曾经为嫌犯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因而很多东西都值得质疑。而为逼抓王某50人围攻警方之事,有人以廖隆章微博作ref写进了本条目上去,但目前,除了转载廖隆章微博和转载维基百科的网文之外,暂时未见任何媒体报道,故除去。包括自愿卖淫、脱衣、捐款等都被唐慧律师所反驳(胡律师微博甘律师博客。另注意,看看就行,都不要用作条目的ref)。总之条目中,不管是唐慧的反对者廖隆章微博,还是的她的律师胡益华微博的ref、以及仅靠这些ref支持而无法找到正规媒体报道的文字,我都去掉了。廖隆章的质疑以及相关争论简单写在了文末#社会舆论章节里面,以一个来自搜狐的、对廖微博之争的总结评论性报道作为ref。--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7日 (三) 05:21 (UTC)[回复]
另外一年前中立性模板也删去:一年来条目改进了不少;而最近劳教案终审唐慧胜,事情告一段落,争议渐少,中立性问题应该也小了很多。但文章结构还可改进,可改进的包括:永州公安局说明简单复制的大段说明可以用自己的话缩写一下;“当事人看法”段落没有独立出现的必要,可以和“社会舆论”一段合并;“社会舆论”一段也太散,这些舆论其实都大同小异的,可以总结一下媒体有针对哪几个方面的舆论观点就可以了。--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7日 (三) 05:21 (UTC)[回复]

重定向[编辑]

我建立了多個重定向條目:乐乐被迫卖淫案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永州11岁女孩被迫卖淫案永州11岁少女被迫卖淫案,均重定向至唐慧案條目中的“乐乐被迫卖淫案”章節。

直接重定向到条目即可。章节标题会变。反正是在第一章节,也不会找不到。--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7日 (三) 13:23 (UTC)[回复]

建议移动到唐慧事件[编辑]

不仅是一个“案”,而是一系列事件。主要的案是唐慧女儿卖淫案,不是唐慧案。--刻意 2014年12月25日 (四) 04:25 (UTC)[回复]

为什么没有提到浦志强?[编辑]

页面描述了整个事件经过,却忽略了浦志强这一主角,他不是律师吗,这么重要的角色怎么忽略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