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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不是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只是带有偏见的主观印象[编辑]

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4:57 (UTC)[回复]
“私有化”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是很明显的偏见。
民事案件辩护谈“私有化”也就算了,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涉及公权力的行政诉讼可以简单地用“私有化”来解决问题么?
某些“港澳台同胞”们,中国是个大国啊!
我们有着13亿人口、960平方公里领土以及300万海疆,60年代就勒紧裤腰带、哪怕得罪苏修都要搞“两弹一星”,70年代恢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祖国大陆不可能像日本、韩国、港澳台地区、菲律宾、新加坡那样靠着美国的核保护伞就在冷战背景下大搞所谓“私有化”。--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5:14 (UTC) 为什么?因为大国的国防现代化是买不来,也不能指望他人……早在八国联军侵华的时候,西方人就感叹治理中国太难了![回复]
大国哪怕积贫积弱如晚清,也是一块列强难以下手的大蛋糕。我们还能指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靠“私有化”三个字就能包治百病?
各位港澳台的大神们、潜伏在大陆的国民党“精神党员”们……拜托你们连西方政治理论都先学透了,再来,行么?
如此草率行事,说得不文雅点——小家子气、娘炮!话慥理不慥啊!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调查研究国情、局限于小资情调的纸醉金迷……最终只能再落个1949年败退大陆的局啊!
我承认,我笑了~--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5:25 (UTC)[回复]

开宗明义不是说了么?--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16:54 (UTC)[回复]
1996年的《律师法》就凝聚了当年的探索成果。
当代史,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前沿领域。如果我们去找参考文献,只会搜罗出一大堆观点对立的文章。公开的法律条文是最具有一锤定音效果的。
难道我们就一定要像拍影视作品一样,沉浸于犄角旮旯甚至于胡编乱造的“秘史”之中么?
明明有说得清楚的官修正史,还去搜罗野史杂说来搅浑水,况且还是在最敏感的话题上,有必要么?
--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17:02 (UTC)[回复]

  • 您开宗明义搬出的1996年的法律条文无法看出是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吧,希望能拿出更多内容来证明,完善条目。如果是搜罗出一大堆观点对立的参考文献,那就请反应到条目里面吧。况且,私有化的说法也不是在“犄角旮旯甚至于胡编乱造的‘秘史’之中”,有不同的说法就都呈现到条目中,让读者自己判断。時雨留言2013年2月10日 (日) 02:2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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